2017司法考试《新刑事诉讼法》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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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为大家收集了以下2017司法考试《新刑事诉讼法》练习题,大家想在考试中取得理想的成绩,平时要注意多做练习哦~快来看看以下的题目吧!

2017司法考试《新刑事诉讼法》练习

  测试题一》》新刑事诉讼法:证据

1. 【简单】下列关于证明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B.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C.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被告人承担一部分证明责任

D.在公诉案件附带民诉案件中,对附带民事部分的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

2. 【简单】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下列哪些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A.物证

B.书证

C.视听资料

D.电子数据

3. 【真题难度】 请根据修订的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判断下列说法是正确的是:

A.侦查机关没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

B.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并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C.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有权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D.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参考答案:

1.【答案】ABC

【解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所以AB选项正确。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这是一条没有例外的规定。刑诉修改二读稿后,删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为例外情形无非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和持有型犯罪”,这两类案件中,被告人承担的并不是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相反,而是证明自己无罪。所以C选项正确。

公诉附带民事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要区分情况,如果是被害人或受害单位自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其来承担此部分的证明责任;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遭受损失者没有提起而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才由检察院承担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可见选项D说法是以偏概全。

【陷阱分析】固有的记忆,往往不容易从脑中清除出去,加之新的规定与对原有内容的记忆又是不同的,这是今年司法考试刑诉题目给对原刑诉法有所了解的人出的一个难题,而对第一次参加考试的非法本考生来说倒是一个机会。

不过仔细让新内容覆盖原内容并不难,就是复习时,掌握住刑诉法修改为什么会作这样完善就轻松了,也就是掌握法条背后的故事和理论,限于篇幅和时间,无法在此作一一详解,不过在三校的课堂上,大家就都能听到。

另外,我们的命题老师特别偏爱这种以偏概全的题目,如:

1)06/78.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B.人民陪审员有权参加法院所有的审判活动

2)09/33.关于自诉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

3)2010/74.下列哪些案件法院审理时可以调解?

D.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2.【答案】ABCD

【解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所以,四个选项均正确。

行政证据可以转化为刑事证据的就此四种,电子证据后的“等”为实等。这四种证据都是比较客观的,原件或原物一般都是特定物而不是种类物。

【陷阱分析】凡法条内有列举性的款项或内容,这样的法条,往往是命题的重点。如07年73题和75题,还有11年73题等等,这样的题目很多……

3.【答案】C

【解析】根据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据此条确定,侦查机关就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并且除物证、书证外的视听资料等证据不属于排除的范围,所以AB选项错误。

该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第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根据以上两条的规定,可以判定C选项正确。

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可以判定D选项错误。因为只有检察院有义务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陷阱分析】本题A选项,我们容易想当然的认为一般会在侦查阶段才会产生非法证据,然后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予以排除而忽视法条规定侦查机关也有排除的义务所以漏选此项。D选项也是这种,如果对这个知识点没有记住,一般会想当然的认为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有义务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B项特别还和上一题行政执法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种类相混淆,需要考生对比记忆。

C选项,一个选项联合了三个考点,考查考生准确掌握知识的能力。

  测试题二》》新刑事诉讼法:专门机关

1.【真题难度】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某法院受理被告人甲涉嫌盗窃一案后,甲的朋友教师戊作为甲委托的辩护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甲的取保候审

B.某法院决定对涉嫌分裂国家罪的被告人乙取保候审,乙因工作需要须到外省市参加培训,则需经过作为执行机关的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C.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丙作出逮捕决定,应当将逮捕决定书送交市公安机关执行,该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丙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D.丁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人民法院以提供保证金的方式决定取保候审,后因丁在一次传讯时没有及时到案,法院没收其已交缴的保证金,并责令其重新交纳保证金后仍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此时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

2. 【真题难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与某军事部门有业务往来。一日,甲到该部门洽谈工作,趁有关人员临时离开将一部照相机窃走。该照相机中有涉及军事机密的照片。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本案应该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B.侦查机关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如果其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C.如果决定甲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对甲监视居住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D.在侦查阶段,甲可以聘请他正在考司法考试的朋友为其辩护人

3. 【真题难度】蓝天和白云因共同抢劫被甲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公安机关决定对二者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蓝天在住处执行,白云因无固定住处而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区公安机关决定白云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的,要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B.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二者的家属

C.二者委托辩护人,都适用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规定

D.只有白云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参考答案:

1.【答案】C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所以A选项正确。

该法第69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本题B项中乙涉嫌分裂国家罪,故取保候审的决定与执行机关是国家安全机关。故B项正确。

该法第91条第2款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C选项为原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错误。因此,C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74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人民法院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因此,所以D选项错误。

【陷阱分析】本题考查了两处修改取保候审原来规定之处。另两处分别考查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和“同一机关,连续计算;不同机关,重新机关”的'司法解释。

2.【答案】ABC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所以A选项错误。

该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本案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案件,所以不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所以B选项错误。

该法第73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C选项是在住处监视居住,所以错误。

该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该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D项在侦查阶段,委托非律师辩护人为其辩护人,所以错误。

【陷阱分析】本题是考查对法条的准确记忆。

3.【答案】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因无固定住处被指定居所执行的,不需要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所以A选项错误。

该条第2款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的,因为并没有和家属分开,所以不适用该款。故B选项错误。该条第3款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所以C选项正确。

该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依据原刑诉法,只有被羁押(拘留或逮捕)的期限才折抵刑期,但是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在性质上有些类似羁押,所以在刑期上规定了折抵,只是要比羁押的折抵程度上弱一些。而在住处监视居住的,没有达到类似羁押的程度,所以其期限不折抵刑期,故D选项正确。

【陷阱分析】监视居住在往年的考试中,一次都没有考查过,因为原来其为取保候审的替代性措施,加之其执行上的难度,所以实践中其被运用也很少。

此次刑诉修改,把监视居住制度完全换脸了,把其从取保候审的替代措施,摇身一变变成了逮捕的替代性措施,此对减低羁押率势必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加上对监视居住的具体规定做了较大幅度完善和增加,所以,其今年一定会成为重点考查对象。

本题既是从细节上对比考查了在住处执行和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的区别,也希望考生在掌握立法重要修改点的同时,重点从这些规定上,从严、从细、从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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