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考《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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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备战司考任务艰巨,为了严格要求自己,提高备考效率,取得良好的备战效果,我们也应该有自己的行为准则。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司考《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希望对大家的复习起到帮助!

2017司考《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

  习题一

1.【简单】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下列关于委托辩护人的说法错误的是

A.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B.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判阶段,可以委托律师或非律师辩护人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亲属代为委托辩护

D.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三日内,应当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2.【中等难度】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关于法律援助的说法正确的是: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办案机关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B.涉案人员只有到了审判阶段,法院才有义务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C.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D.被告人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3.【真题难度】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下列选项属于侦查机关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有

A.犯罪嫌疑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B.被告人人是又聋又哑的人

C.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D.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

参考答案:

1.【答案】AB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所以A选项当选,因为”第一次讯问后“中的”后“字没有去掉,这是原刑诉法的规定,也是在刑诉修改一读稿和二读稿中的规定。B选项当选,因为只有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的限制于律师,而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委托律师和非律师辩护人。

该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故C选项当选,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亲属可以委托辩护人是原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新法抵触而不再具有效力。

该条第2款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该条第4款规定,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故D选项当选,因为公检法和律师对告知的时间要求是不一样的。

【陷阱分析】修改中细微的改动是小心。如A项C项。法条掌握要精准,注意相似易混淆处,如BD项。

本题虽标为简单,是因为他只考查了一个法条,不具有综合性,但从考查的细致度上来说,其是有一定的难度,稍不留心,就会掉入陷阱,或者是刚脱离虎口却又掉入狼群。四个选项,哪一个不留神,就会前功尽弃。

2.【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故A选项错误,其错在此种情况下,谁向法律援助机构提申请没有记清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陷阱分析】A选项的套路或者说表达方式是原刑诉法“可以指定辩护”的规定,现在取消了这样的规定。BCD三个选项考查的就是对原刑诉法在法律援助方式、阶段和对象的变化。

我们在记忆修改的刑诉法时,要把脑中的旧刑诉法知识清空,方法就是一遍又一遍的看刑诉法典,特别对修增条款做记号,多看几遍,直到成竹在胸。慢慢清晰的新修增内容会扫除你的很多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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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答案】A

【解析】要想作对该题,在掌握具体的法条内容前,还要掌握涉案人在刑事诉讼程序各阶段的称谓: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称为被告人;在执行阶段称为罪犯。根据题干提示信息,说明本案是在侦查阶段,所以不存在被告人的说法,故BC选项通过这个刑诉常识就可以排除。这一点也是刑诉真题多次考查过的。另外,如果把B项中被告人换成犯罪嫌疑人,本题就是正确的,尽管法条的规定是盲聋哑具其一即可,但此处是又聋又哑,那不更应该提供法律援助吗。

还需要说明的,即便是C项换成了犯罪嫌疑人,本题还是错误的,错在不是“犯罪时”而是“侦查机关办理案件时”。在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看的是程序进程中的年龄,而不是犯罪时的年龄,但有两处例外:1)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除制度适用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未成年;2)就是少年法庭审理的案件。另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所以A选项当选,因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就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该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所以D选项不当选。因为此类案件就不存在侦查机关,只有在法院有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根据选项A所涉知识,总结一刑法知识点,便于考生集中掌握这些因为大家复习时间紧、任务重,想理清却又可能理不清的问题:

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可作如下分类: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对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都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并且精神正常的人,都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行为人对刑法规定的特定严重犯罪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是有相对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只对故意杀人等8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3)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由于年龄关系而对犯罪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低于正常人。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并且精神正常的人,属于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对于身体残病的人,刑法只对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的刑事责任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由于精神障碍而对犯罪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明显减弱或者减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5)无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对一切犯罪都没有辨认控制能力。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法律认定他们一律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二是行为人虽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由于精神病而对一切犯罪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

【陷阱分析】该题综合性很强,并且前三个选项都有一定的难度。

  习题二

1.【真题难度】吴安抢劫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不讯问犯罪嫌疑人

B.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认为应当由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不需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C.共同犯罪案件,需要由不同级别的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按照主犯来确定管辖

D.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2.【简单】张某涉嫌故意杀人,李某为张某委托了的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能查阅、摘抄、复制的材料是哪些内容?

A.关于张某故意杀人的证人证言

B.检察院签发的对张某的逮捕证

C.起诉意见书

D.批准逮捕决定书

3.【真题难度】审判公开是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在特殊的条件下也可以不公开审理,下列关于不公开审理的认识正确的是:

A.侦查人员小刘和小章认为侦查过程需要保密,所以,他们侦查过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B.法院审理的某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不公开审理

C.不公开审理的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与该案无关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

D.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也不公开

参考答案:

1.【答案】D.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这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和法定方法,有助于进一步核实口供的可靠性,查清犯罪事实和情节。所以,A项错误。

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发现应当由其他检察院起诉的,如果属于下级人民检察院起诉,可以直接交由下级检察院,然后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如果属于上级或者同级检察院起诉的,则应当先移送有权起诉的检察院,同级别的,还可以报送共同的上级检察院指定,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由此可见,一般应当是先移送有起诉权的检察院,然后通知公安机关。所以,B项说法错误。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案件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1人或1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不是依照主犯的性质来确定管辖。所以,C项错误。

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陷阱分析】A选项所考的新刑诉法第170条,一定是很受命题老师青睐的条文,因为类似条文已经有多次考查。

B选项,公检法机关衔接之处是命题的重点,比如交叉管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补充侦查等。

C选项,直接考查法条的规定,并且类似这样规定的法条有多个,记住了一个,也就掌握了其他,因为他们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

D选项,是这次刑诉修改的重要内容,如果有考生对原刑诉法掌握的比较扎实的,那就要学会忘记过去了。就12年刑诉考题来说,原刑诉法内容就是一个不大不小的绊脚石,能对新内容有精准的记忆,也就能轻松搬开这个绊脚石。

2.【答案】ABC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所以ABCD都正确,这也是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处,修改后可阅卷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的案卷材料。

【陷阱分析】刑诉法38条的规定是本次刑诉修改的重点修改点,这扩大了阅卷的范围,对保障辩护人权利具有很大作用。此题考的相对简单。

3.【答案】C

【解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是指案件的性质涉及国家秘密,而不是侦查过程需要保密。所以,A项认识错误。

新《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所以B项认识错误。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审判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外的人员,均不得参加庭审,即使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如果跟案件无关,也不得旁听,当事人的近亲属也不得旁听。所以,C项正确。

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判一律公开进行。所以,D项认识错误。

【陷阱分析】本题较全面考查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规定。其中AD选项考查的是常规重点;B选项为本题修改内容,原刑诉法是“应当”,修改后改为“可以”;C选项注意和新刑诉法第274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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