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司法考试《刑法》备考重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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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考试《刑法》备考重要考点

刑事责任年龄

(一)对老人犯罪从宽处罚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缓刑从宽:对符合条件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1.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

(1)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禁止适用死刑。

(3)不成立一般累犯。

(4)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必须适用缓刑

(5)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免除报告犯罪前科。

2.掌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就这一规定而言,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只对这八类严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犯罪行为无论多严重,都不承担责任。

就毒品犯罪而言,只包括贩卖毒品罪,不包括其他毒品犯罪,对其他毒品犯罪,如走私毒品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等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2)这里列举的是八种行为,而不是八个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以上行为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以上罪名的,应当按照以上罪名定罪处罚。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 故意杀人包括实施其他犯罪过程中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如绑架的过程中杀害人质,14-16对绑架罪不负责任,但杀害人质的,定故意杀人罪。15周岁与17周岁的人合伙绑架杀害人质,17岁定绑架罪,15岁定故意杀人罪。

②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包括实施其他犯罪致人重伤死亡转化后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处理的情形,如侮辱、抗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妨害公务、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等。

③ ****罪包括在实施其他犯罪过程中实施****。如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组织强迫卖淫过程中****。

④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⑤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⑥ 教唆他人实施以上八种行为之一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特殊主体

1.概念。

特殊主体是针对自然人犯罪而言的。

2.只要求实行犯是特殊主体,教唆犯、帮助犯可以是一般主体。如女帮男****,妻子协助局长丈夫受贿。

3.与贪污罪有关的一个司法解释:

(1)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将本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的,以主犯的身份定性。

① 国家工作人员的判断:

就非国有制单位而言(包括国有控股公司):关键看委派的单位。

国有单位委派的,视为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单位委派的,视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②如果从题目表述能够看出谁起主要作用的,以起主要作用的为主犯;看不出谁起主要作用的,以地位高的为主犯;既无法判断谁起主要作用,也无法判断级别高低的,定贪污罪。

主犯——地位高——贪污罪

(2)单位外部的人员与单位内部的人员勾结,侵吞、窃取、骗取单位财产予以私分的,以单位内部的人员的身份定性。

 单位犯罪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1.法律没有规定可以按单位犯罪处理的:单位犯罪具有严格的法定性。

2.没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企业犯罪的,按个人犯罪论处。

3.个人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4.单位成立后主要以犯罪为目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5.盗用单位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以个人犯罪论处。

(二)主要的单位犯罪和非单位犯罪:

1.理论规律:

自然犯不能由单位构成,只有法定犯才可能由单位构成。

2.立法规律:

(1)整节犯罪基本都可由单位构成的,主要有:

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前两节和后两节:第1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2节“走私犯罪”、第7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8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6节妨害税收征管罪除“抗税罪”外都可由单位构成。

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6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9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2)整章、整节犯罪一般都不能由单位构成的:

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除“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外,其他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除“强迫劳动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后两个罪名为《修正案七》增加)外,其他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修正案八》规定),其他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修正案七规定)外,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然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3)金融诈骗罪比较特殊,有三个犯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其他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正当防卫

(一)成立要件:五项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1)只能针对人的行为。对动物的自发侵害进行反击不成立正当防卫;动物受人驱使袭击他人,被害人无论是对动物进行反击,还是对驱使动物的人进行反击,都成立正当防卫。

(2)不存在不法侵害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对他人进行打击是假想防卫,定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发生。

也就是不法侵害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否则是事先的防卫和事后的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犯罪。

(1)开始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自不法侵害人着手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无法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结束的时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包括侵害人被制服、自动停止侵害、逃离现场、已经造成损害后并且不可能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后果。

事后防卫:在不法侵害行为结束后进行防卫属事后防卫。事后防卫考得较多,按故意犯罪处理。

一个重要例外:在财产犯罪中,行为虽然已经结束,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因为财产还没有完全脱离控制),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3.主观条件:必须具有防卫的意图。

中国刑法学界传统上认为,主观上具有防卫的意图,是指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新的观点认为,防卫意图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两个方面。防卫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正在实施不发侵犯行为;防卫意志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防卫挑拨、互殴、偶然防卫主观上不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不成立正当防卫。

4.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加害人。

针对其他人不成立正当防卫。

对象错误常见的是围魏救赵,不成立正当防卫,但可成立紧急避险。

5.限度条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理论上一般概括为:大体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可以小于、等于、大于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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