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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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梳理

法律关系的分类

1.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产生根据 
执行的职能 实现规范的内容 是否需要制裁 
调整性法律关系 合法行为 调整职能 行为模式 无需 
保护性法律关系 违法行为 保护职能 否定的法律后果 需要 

2.按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法律主体权利义务的强制性程度 举例 
纵向法律关系 地位不平等,存在管理关系、服从关系或监督关系 具有强制性,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 刑事法律关系 
横向法律关系 地位平等 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夫妻关系、民事合同关系、劳动法律关系 

3.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和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和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

(1)单向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关系。如不附条件的赠与关系。

单项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一切法律关系均可以分解为单向的权利义务。

(2)双向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一方主体的义务,反之亦然。如买卖关系就是典型的双向法律关系。

(3) 所谓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

4.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不同法律关系可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它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谓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人。

2.法律关系的客体。所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的价值,就可能会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

3.法律关系的内容。

所谓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因为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现实的社会关系,因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规范关于权利义务规定的具体实现。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

1.法律关系差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1)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即规定了应然的权利和义务,只有依据法律规范的规定,特定的主体之间形成或变更、消灭法律关系就具备了条件。

(2)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它是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的中介。

2.依据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可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

(1)法律事件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如地震、火山喷发等。

(2)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的行为。

【注意】

(1)同一个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如: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成为“事实构成”。如房屋的买卖,除了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协议外,还需要向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方有效力。

 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1.含义: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涵义的说明。

2.特点: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指的是法律条文制定时的经济、政治、文化、技术等方面的背景情况)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①法律解释由有待处理的案件引起;

②法律解释需要将条文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法律解释的主要任务,就是要确定某一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是否有意义,也就是对一项对应于一个待裁判或处理的法律规定加以解释。

(3)法律解释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法律的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人们创制并适用法律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这些目的又以某些基本的价值为基础。这些目的和价值就是法律解释所要探索的法律意旨,在法律解释的实践中,这些价值一般体现为宪法原则和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则。

(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整体的理解有赖于部分,部分的理解也有赖于整体。

 法律解释的种类

1.以法律解释是否具有普遍的效力为标准——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1)所谓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正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

(2)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学术性或常识性的,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

【注意】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的主要区别在于,有没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注意这里是普遍的约束力,指的是对不定的大多数人有效。

2.以解释的尺度不同——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1)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涵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作出比字面涵义为窄的解释。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子女须坐限制性解释。前者指未成年子女,后者指成年子女。

(2)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涵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作出比字面涵义为广的解释。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应该做扩充解释,指广义的法律。

(3)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涵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公民应该做字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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