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考点: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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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考点: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提示1】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自然人,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2】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又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住所标准:习惯性居住地。

时间标准:“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临时离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纳税义务人

判定标准

征税对象范围

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

【提示3】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

1.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二)征税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

(1)不予征税项目: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此税目。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取得上述所得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变相的劳务报酬:对非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的营销业绩奖励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免税的利息(3项):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储蓄存款利息。

(2)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股票转让所得: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10.偶然所得

结合减免税政策,即: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1.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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