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级会计考试考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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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纳税申报

2016年初级会计考试考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

(一)代扣代缴方式

1、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2、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税务机关按 所扣缴税款的2%付给手续费。

(二)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期限:

1、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的纳税期限:一般都是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2、自行纳税期限: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纳税地点(熟悉)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纳税地点: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全是个人独资,按所有企业经营所得额 确定适用税率,按各个企业占的比例分别办理年度纳税申报;(2)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的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汇算清缴所在地,并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需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只有银行储蓄存款利息缴纳个税由各银行汇总缴给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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