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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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的必考知识点,你知道企业所得税的内容是怎样的吗?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企业所得税的知识。欢迎阅读。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企业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解析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划分标准为: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二者之一。

1.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提示】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2.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1.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结合:

2.所得来源的确定

所得形式

所得来源地

(1)销售货物所得

交易活动发生地

(2)提供劳务所得

劳务发生地

(3)转让财产所得

①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②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③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6)其他所得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税率

种类

税率

适用范围

基本税率

25%

(1)居民企业;(2)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优惠税率

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l5%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10%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2)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收入总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收入总额内容

项目及重点

1.一般收入的确认

9项,均重要

2.特殊收入的确认

4项,了解

3.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2项,区分内部处置与外部移送

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新增,重要

5.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有关所得税处理

6.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

新增,了解

7.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销售货物(7项),提供劳务

【注意1】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1)确认时间: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注意2】

注意:对于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时,增值税才视同销售。

【注意3】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

1.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1)企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

(2)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2.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②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③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应按规定纳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重点关注以下几项:

项目

扣除标准

1.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4.利息费用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5.业务招待费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l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7.公益捐赠支出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8.手续费及佣金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按15%;人身保险按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注意】企业维简费支出:实际发生的,划分资本性和收益性;预提的,不得扣除。

  (四)不得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亏损弥补

1.税法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且,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3.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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