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增值税的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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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增值税的税收管理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增值税的税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1)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外出经营,应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交,回机构所在地补)

(3)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1)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进口货物: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直接影响纳税义务的成立和履行。

有关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下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①设有两个以上机抝并实行统—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②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③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煮个体工商户;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进口货物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期限分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或1个季度。以1个月为1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三)计税货币

增值税销售额按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市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在计税依据所用本位币方面,我国税法规定以人民币为本位币。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四)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的管理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5.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下列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

6.自2012年7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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