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服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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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服务办法,由山西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是登记服务办法的全文,欢迎阅读参考!

山西省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下称中估协)制定的《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服务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山西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章程》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登记服务是对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从业状况、诚信行为及其他相关信息等进行登记,登记状况接受社会查询。登记服务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负责组织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建立“全国土地登记代理登记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登记服务系统”)、核发《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证书》、定期开展年度考评。

山西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下称省协会受中估协委托指导,开展本省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材料的核查和转移登记工作。

  第二章 登记

第五条 登记服务须通过登记服务系统完成。

第六条 办理登记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二)专职在一家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从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到刑法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因在登记代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行政处罚,自处分决定之日起不满2年;

(四)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登记服务申请材料包括《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登记申请表”)、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专职从业的证明材料等。

(一)在职人员申请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所需材料如下:

1. 登记申请表;

2. 职业资格证书;

3.专职从业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与所在机构签订的完整、有效的劳动合同;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或等效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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