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的房产纠纷案例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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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已经成为很多购房者的阴影了,要想使自己能够预防房产纠纷就要了解一些房产纠纷的案件。下面是本站小编为你精心推荐的房产纠纷案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典型的房产纠纷案例有什么

  典型房产纠纷案例

王季君和刘黄芳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王健平。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5号楼1003号房屋(以下简称1003号房屋)原登记在刘黄芳的名下。2008年4月,王季君和刘黄芳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部分有如下约定:“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5号楼1003号房屋一处归孩子王健平所有。王季君可以暂时居住直至孩子结婚前6个月搬出此房。结婚之时,不腾出此房后果由王季君全部负责。”2010年2月,刘黄芳在北京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一份,载明:“房屋所有权人刘黄芳不慎将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5号楼100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遗失,证号:京房权证丰私字第N号,声明作废。”2010年3月8日,刘黄芳与王健平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45万的成交价格买卖1003号房屋,交纳契税4500元。王健平实际未向刘黄芳支付购房款。2010年3月8日,1003号房屋登记的产权人变更为王健平单独所有。

儿子起诉父亲腾房并索取租金经过二次官司 儿子均胜诉

2010年5月,王健平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王季君立即腾退房屋;2、立即返还不当得利(房屋租金)4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健平系1003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依法对1003号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王季君居住在1003号房屋,其辩称因未达成与刘黄芳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条件,拒绝腾退房屋,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王健平要求王季君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王健平要求给付租金的诉讼请求,因王季君依据离婚协议居住于1003号房屋,于2008年4月30日至2010年4月30日出租房屋,王健平于2010年3月8日取得1003号房屋所有权,故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季君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5号楼1003号房屋腾空,并交付给原告王健平。二、驳回原告王健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王季君对上述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父亲起诉儿子要求房屋一半份额经过二次官司 父亲均败诉

2010年7月,王季君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王季君对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5号楼1003号房屋占有50%的所有权份额。理由是1003号房屋在没有原告王季君同意且签字的情况下即过户给王健平,该过户行为应为部分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健平通过与案外人刘黄芳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取得了1009号房屋的所有权,且该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为王健平单独所有,故对王季君要求对1003号房屋享有50%的所有权份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季君的诉讼请求。

原告对该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父亲再次起诉儿子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父亲最终胜诉

2010年12月,王季君变换诉讼请求,再次重新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刘黄芳和王健平之间关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5号楼1003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黄芳通过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将1003号房屋过户到王健平名下,实际双方并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且王季君作为该房产的共有人并不同意出售该房屋给王健平,王健平亦未按合同给付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健平、刘黄芳于2010年3月8日签订的关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5号楼1003号房屋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王健平、刘黄芳对上述一审判决服典型的房产纠纷案例判,没有提出上诉。

  房产纠纷案件的解决办法

1、由开发商构成的纠纷事件起因,可以先与开发商协商处理,达成处理意见以后,签订一份补充合同做为问题解决方案的.依据,有理有据方便日后违约行为的遏制。协商不能处理问题的,可以依据房产交易的相关法律规定起诉开发商,赔偿自己的损失。

2、优先处理原则。开发商构成的房产纠纷事件中,先将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的多家买主中的一人,可以不在纠纷处理的对象范围内。其他人进行任何维权行为都与拥有房屋产权的业主没有关系,只找开发商处理问题。

3、买卖双方产生房产纠纷案件,可以依据合同内规定解决,合同内没有规定的,可以先进行协商处理,无法通过协商处理问题的可以上诉法院解决。

房产纠纷案件根据起因的问题寻找到解决办法,不能得到解决的就诉讼法律。再此之前双方协商处理是比较明智的选择,因为诉讼法律费用多少不说,诉讼前后浪费的时间就很多。

  房产纠纷的解决途经

房地产纠纷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它是指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权益争议。一旦发生房地产纠纷,公民可以选择以下三种途径予以解决:

⑴调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民间纠纷调解,包括房地产纠纷的调解。

⑵仲裁。房地产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⑶诉讼。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房地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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