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主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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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主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及流程

  一、香港主板上市要求

  1、公司类型

主要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赢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2、收入要求

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溢利是指利润总额)5000万港元(合RMB4395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合RMB1758万元)。

  3、上市市值

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合RMB8790万元)。

  4、最低公众持股

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5、管理层状况

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6、股东数量

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00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3名股东持有。

  7、信息披露

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8、包销安排

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二、香港主板上市程序

日数(H - ?)和要求材料

H – 25 向联交所上市科

缴交首次上市费的全数 H - 25 作上市排期申请

较完备的招股章程草稿及上市时间表初稿

所要求的营业纪录期间首两年的经审计账目副本

有关发行人于上市后的关连交易建议的书面陈述

H – 20 文件提交 (第一部份)

所要求的营业纪录尚余期间的账目及账目调整表草稿

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及备忘录或同等文件的.初稿

发行人与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之间,以及发行人与 其保荐人之间的合约初稿(只适用于H股)

H – 15 文件提交 (第二部份)

盈利预测的备忘录初稿

董事/监事者正式签署、按附录五B/H/I表格的形式填具有关其它任何业务的正式声明及承诺书

H – 10 文件提交 (第三部份)

《公司条例》规定的附件 文件提交

正式上市通告的初稿

认购证券的申请表格初稿

证券的所有权文件或证书的初稿

有关发行人正式注册成立及其法人地位问题的法律意见书副本(只适用于H股)

H – 4 正式上市申请

包括正式签署的《上市协议》在内的有关文件的最后定稿

上市科推荐或拒绝申请 拒绝

可选择提交上市委员会复核推荐

H 上市委员会聆讯  批准

依据《公司条例》将招股章程注册

向联交所提交所需的正式文件

发行招股书 及上市通告 证券开始买卖

  三、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

  1、业务纪录及赢利要求

不设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合RMB4.395亿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减至12个月);

  2、最低市值

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合RMB4043万元);

  3、最低公众持股量

3000万港元(合RMB2637万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合RMB35.16亿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4、管理层、公司拥有权

在“活跃业务纪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5、信息披露

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6、包销安排

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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