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协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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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建设,加强卫生监督队伍,规范卫生监督行为,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卫生监督服务,更好地履行卫生监督职责,落实卫生监督工作任务,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和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寒亭区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卫生监督协管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是指经寒亭区卫生局培训、聘任,协助寒亭区卫生局履行卫生监督服务职责的人员。

第二条 寒亭区疾控防疫卫生监督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持有统一的卫生监督证件,方可从事卫生监督服务活动。卫生监督协管员不得从事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实行在职培训、定期聘用、工作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五条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依托现有的基层卫生服务机 构,可由现有负责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兼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保证聘任2-5名卫生监督协管员,每个村卫生室要聘任不少于1名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卫生监督协管员,由寒亭区卫生局培训和聘任。卫生监督协管员取得《卫生监督协管上岗证》后,方可从事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第七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四)具有卫生监督相关的专业和法律知识。

第八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执行寒亭区卫生局和寒亭区疾控防疫卫监中心交付的任务,包括: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公共场所、餐饮卫生、保健品、消毒产品和健康相关产品、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第九条 寒亭区卫生局根据卫生监督协管员职责要求和提高素质的需要,对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培训。

第十条 寒亭区卫生局每年对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卫生监督服务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 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十二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寒亭 区卫生局予以解聘。

(一)符合退休条件的;

(二)调离公共卫生工作岗位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寒亭区卫生局负责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寒亭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卫生监督协管管理制度 [篇2]

1卫生监督协管站制度

1、负责本辖区学校卫生、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医疗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职业放射卫生等摸底调查,建立本底资料档案;

2、开展本辖区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领域日常巡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进行执业、经营活动,并及时准确填写日常巡查记录;

3、负责本辖区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

4、负责本辖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相关信息的收集、审核和报送工作;

5、负责本辖区群众举报的登记和报告,并协助市卫生监督所开展群众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的调查处理;

6、协助市卫生监督所参与本辖区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7、参与市卫生监督所在本辖区的卫生监督执法活动;

8、负责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每年一次的在职培训和信息员在协管站的实习或工作的培训。

9、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监督信息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知指导检查,并定期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10、完成市卫生监督所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2.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1、掌握协管范围内职业放射卫生、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饮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及医疗机构基本情况,监理底册和管理档案,做到一户一档;

2、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负责开展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监督信息员的培训工作;

3、协助开展本辖区卫生行政许可的现场审查,配合做好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培训工作;

4、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巡查,督促管理相对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进行执业活动,并按要求做好登记,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督促其整改;

5、对拒不整改或违法情节较重的相对人,应及时上报市卫生监督所,交由卫生监督人员依法处理,并予以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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