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责任制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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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密工作责任考核

保密工作责任制考核制度

第一条 我校保密工作考核的对象是各涉密部门、各级保密工作负责人和其他涉密人员。

第二条 对各涉密部门保密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保密管理组织机构的建立及各级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校保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本单位保密规章制度的建设情况。

(三)保密宣传教育情况。

(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

(五)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

(六)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及防护措施情况。

(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情况。

(八)重大涉密、涉外活动保密保障工作情况。

(九)保密自查的落实情况。

(十)保密工作档案建设情况。

第三条 对各涉密部门保密工作考核的程序如下:

根据保密规章制度在各涉密部门实际工作中的执行情况,各期保密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历次保密检查的结果,量化打小分,年终将各部门所有量化小分值相加并乘以相应工作任务的权重比得出该单位的年终保密考核分值,年终保密考核分值将纳入到各部门实有考核项目的总分值中,每年年终由军工保密办将各涉密部门年终保密考核分值上报保密办并经保密委批准。

第四条 对保密工作各级负责人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各类保密工作会议的参会情况。

(二)保密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对分管保密业务工作的熟悉情况。

(四)分管保密业务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实际保密管理工作的成效。

第五条 对保密工作各级负责人的考核程序如下:

保密工作各级负责人要在学校处级及以上干部考核述职时,对自己履行保密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述职并参加考核,其他级别负责人由校保密委员会在每年年底组织述职考核,按照述职情况和工作

实绩综合评定考核结果,由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考核结果将纳入到个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六条 对其他涉密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政治思想及工作表现。

(二)对保密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规章制度的掌握知悉情况。

(三)执行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参加保密教育培训情况。

(五)配合保密领导组完成保密工作任务的情况。

第七条 对其他涉密人员保密工作考核的'程序如下:

涉密人员需在年终部门考试述职时,对自己履行保密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述职并参加考核。校保密办根据考核结果并结合日常工作掌握情况对全校涉密人员进行二次考核,并将考核意见上报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考核结果将纳入到个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章 保密工作奖励

第八条 每年对本年度保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先进事迹的部门和个人,报学校保密委员会进行评选。对符合条件者,分别授予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保密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额度的物质奖励。

第九条 凡在工作中一贯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校保密规章制度、守则,从未发生失、泄密事件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做为年度评选保密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充分条件,并给予年度一次性奖励。

(一)长期从事保密工作,一贯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不怕威胁,不受利诱,确保国家和校秘密事项安全。

(二)对改进保密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加强保密技术管理做出显著贡献的。

(三)在涉密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一贯严守秘密或长期从事涉密工作,事迹突出的。

(五)发现他人泄露或可能泄露秘密事项,立即制止和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六)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事项安全或对侦破失、泄密案件有功的。

第十条 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部门推荐申报填写《保密工作先进集体申报(推荐)表》或《保密工作先进个人申报(推荐)表》,交军工保密办公室组织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请学校保密委员会审议批准。

(二)学校保密委员会决定对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保密工作先进个人的嘉奖方式、级别和奖金额度。

第三章 保密工作处罚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校保密管理制度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处罚。

第十二条 处罚原则:对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或本校保密管理制度,对国家秘密的安全可能造成隐患的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对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事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和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处罚办法:

有下列行为的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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