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协管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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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城市环境面貌整洁优美,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根据城市管理有关法规要求承诺如下:

城-管协管工承诺书

1、占道现场悬挂临时占道许可证;

2、不出租、转让临时占道许可证;

3、不擅自改变占道性质、扩大占道面积、延长占道时间;

4、不损坏道路、煤气等市政设施;如有损坏,自行恢复;

5、保持占道地点及其周边环境的整洁,不向占道地点周围排放污水、倾倒渣土等废弃物和堆放砂石等建筑材料;

6、占道装修门面,必须在占道地点周围底部设置不低于1.80米的蓝色硬质围栏,上部用绿色纱网封闭打围,确保行人安全,并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7、在此工程施工期间,对建筑物及其结构安全负责,对其周边市容环境不造成影响,保持周边整洁,并同时保证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安全施工措施,严格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进行,保证人身安全,不造成任何安全事故。

承诺单位(人)

(章)

年 月 日

县城-管局接受县政协民主监督承诺书

为诚恳接受社会各界对我县城-管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监督,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质量、服务人民群众,特作如下承诺:

一、依法行政。严格依照国家城市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好城市管理职责。坚持依法行政、秉公用权。

二、公正执法。执法人员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持证上岗,禁止“生、冷、硬、拖”,坚决杜绝不文明、不公正执法行为。

三、政务公开。凡涉及城市管理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程序等,均向社会公开。坚持阳光行政,杜绝暗箱操作。

四、严格监管。严格队伍管理,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增强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干净、整洁、卫生的工作、生活环境,更好地为全县经济建设服务。

五、热情服务。进一步提升“一站式服务”的质量,切实落实“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和“限时办结”等便民制度。对群众诉求,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六、严于自律。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不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不“吃拿卡要”,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七、责任追究。切实落实“行政问责”、“行政效能监察”和“行政过错追究”等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制度的人和事,视其情节轻重,从严处理,决不姑息。

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欢迎并诚恳接受宝贵意见和建议。

县城市管理局受理举报电话:0795-4626258

县政协民主监督受理举报电话:13870515616

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协助管理承诺书(城镇)

区房管部门:

□申请人已与我单位签 年,从 年 月日至月 日,同意该同志申请武汉市公共租

□申请人 系我单位(行政事业)在编人员, 年 月 日进入我单位工作,同意该同志申请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我单位承诺按照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的有关政策要求,对其租赁行为进行协助管理。

负责人:(签名)

承诺单位:(盖章)

二〇一 年 月 日

1

城市道路挖掘文明施工管理承诺书

为确保城市环境面貌整洁优美,挖掘城市道路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根据城市管理有关法规要求承诺如下:

1、挖掘现场悬挂《挖掘道路许可证》;

2、开工前挖掘现场用高度不低于1.8米的蓝色硬质围栏全封闭。做到施工现场先支撑围栏后施工。围栏安装牢固,对围栏上的乱贴乱画等组织人员及时清除,保持围栏整洁、美观,并设置明显标记(如白天挂红旗,夜间雾天挂红灯),杜绝伤人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3、挖掘道路需中断交通施工的工程,应在起点两端设置不低于1.8米高的封闭围挡;道路口处要在显著位置设置标牌,指示车辆和行人行走方向;路面沥青加铺和维修等施工工期少于15天的工程,施工现场周边或沿线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1米的活动围挡。施工时,应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期,并指派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4、施工期间保持现场周边环境整洁,不得随意向周边排放污水,及时清运余土余渣,所有建筑材料和施工工具必须放在挡板内。

5、需横破路面施工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在路面上加盖足以保证车辆通行安全的钢板,且钢板到达施工现场后方可开挖路面,并委派安全员指挥。夜间必须在其横破路面的上、下行方向设置透光警示标志、确保交通和行人安全。

6、开挖长度超过100米,应分段开挖分段回填,及时通知城-管部门分段验收并跟踪修复路面。

7、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应采取清洗等措施,保证车身、轮胎不带泥土上路;土方应随挖随运,一时难以外运的土方,按规定集中堆放,设置围挡或加盖防尘罩防止泥浆流淌和尘土飞扬。

8、安排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施工管理工作,跟班作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在燃气设施、管道安全距离范围内施工作业的,应按监督监护措施实施,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9、工完场清,及时与城-管部门联系,及时恢复路面。

承诺单位(人):

(章)

201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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