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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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我市积极开发环卫、园林绿化、劳动保障协管、社区保安、保洁、交通协管、治安联防协管等公益性岗位,目前已开发岗位2683个,实际到岗2349人。为进一步加强对公益性岗位队伍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公益性岗位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考核方案:

关于开展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以市政府科技副市长胡海斌同志为组长,纪检、财政、审计、人社部门主要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张红勇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从纪检、财政、审计、人社部门抽调。

二、人员分工

为明确考核职责,考核人员分成两组,对全市26个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进行全面的考核。

第一组:

组长:张红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成员:张四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 郝雪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纪检委、财政局、审计局各一人

第二组:

组 长: 市纪检委副书记

副组长:田培革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成 员:许 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纪检委、财政局、审计局各一人

三、考核内容

根据《博乐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博市政办发[2017]116号)文件的规定,对各单位岗位设置、人员增减变动情况,人员招录情况、人员管理情况、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社保补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考核。

四、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听汇报、实地查看、人员核对、账目查看等方式进行

五、考核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考核工作,要成立以单位一把手为组长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指派专人对公岗情况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梳理,并将自查情况上报考核组。

2.考核工作从2012年12月19日开始,12月27日前完成。

3.各单位要及时整理好相关档案资料及支付凭证,以备考核组成员查查验、核对。

4.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指定地点将人员组织好,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以备考核组人员进行查验、核对;凡是不到的人员均按空岗对待,一律除名。

5.请各单位届时提交2012年全年社保缴费凭证(纸质和电子版),并按月将缴费情况进行分类。

关于开展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工作方案 [篇2]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好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结合本社区当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范围:

泰山街道瀚林苑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考勤管理制度(每月全勤为22天):

(一)请假制度:

1、病假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出示医院证明,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站长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病假。请病假一年内累计时间不超过3个月,若有特殊情况的,请假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在病假期间确实不能坚持工作的,请假超过半年以上的根据规定退回县人社局。

2、事假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请事假1天以上,本人写出书面请假申请报告,由股、所长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假。

3、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报县人社局扣一天工资,累计旷工14天,按开除处理。

4、经审批后的《请假条》交局办公室备案。

(二)工作纪律制度:

1、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服从单位管理,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其它临时工作。

2、公益性岗位人员电话随身携带并保持畅通,若因工需要临时需到岗的,通知时要随叫随到(特殊情况书面请假的除外),凡电话通知不接或口头通知后均不到岗的一律按旷工一天处理。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办法:

1、每季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可以不在续签订下一年劳动合同,对考核合格者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2、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经考核,由单位表彰奖励。

3、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拒绝上岗安排的,可以向县人社局申请解除聘用合同,并报人社局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4、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遵守阳城县国土资源局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工作,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四、考勤纪律:

1、工作作息时间为:上午:08:00 -12:00时。下午:14:00 -18:00时(北京时间)。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必须

做到按时到岗,执行上下班制度。若因岗位的特殊性和工作需要,工作作息时间可自行调整。

2、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一律不准上网聊天,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并按作息时间上下班。

3、由专人负责考勤,考勤员应以身作则,秉公办事,如实记载。

五、具体要求:

1、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严格按本单位每年初制定的考核方案进行考核。

2、本管理制度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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