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变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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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同时也是一门重要的应用法学学科。 以下是本站小编分享给大家的2017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变动内容,欢迎阅读!

2017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变动内容

 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变动内容:

章节2016年大纲内容2017年大纲新增(修订)内容
第二十章 第二节

第二十章 司法赔偿 第二节 司法赔偿范围

第二十章 司法赔偿 第二节 司法赔偿范围 新增: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的'赔偿)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删除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新增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政策适用详见司法部公告);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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