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模拟试题
一、名词解释
1.行政监察:是指国家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纠举、惩戒违法、违纪行为的活动。
2.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4.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利义务的决定时,要说明作出该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制度。
5.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处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裁决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时,根据民事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活动。
二、简答题
6.简述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
答:信赖保护原则要求: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为一经作出,未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
2、对行政相对人的授益行政行为作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轻微违法或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不是因相对人过错所造成,亦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
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
7.简述行政许可的特征。
答: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3、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确保财政收入;
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8.简述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
答: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
1)、政府采取的社会、经济措施,造成个别或一部分人特定损失的,国家应予补偿;
2)、国家合法采取的强制性行为;
3)、公务合作者遭受损害,国家应予补偿;
4)、因无过错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害,国家应承担补偿责任;
5)、其他间接行为所致损害。
三、论述题
9.论我国行政法法源的种类。
答:我国行政法澎湖的种类: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
3)、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或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发布的规章);
7)、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8)、法律解释;
9)、条约与协定。
四、案例分析题
10.1997年3月,S市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韩国大宇株式会社贷款兴建嘉利来世贸广场,并与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该合同经S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生效。同年10月,嘉利来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外销许可证。韩国大宇株式会社认为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嘉利来公司无权不经抵押权人的同意预售在抵押土地上的新建房屋;为此,韩国大宇株式会社紧急请求抵押合同登记机关S市房地产管理局予以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S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S市房地产抵押办法》(S市政府制定)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土地上的建筑物、附属物(包括在抵押期限内的'新增部分)均为抵押物的一部分”,遂作出决定:禁止嘉利来公司预售抵押土地上的新建房屋。而嘉利来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地产管理法》第5l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所以他们有权预售抵押土地上的新建房屋,S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行政决定违法。嘉利来公司遂请求法院撤销S市房地产管理局“禁止预售抵押土地上新建房屋”的行政决定。
问题:
(1)《S市房地产抵押办法》是本案的审查对象还是审查依据?为什么?
答:《S市房地产抵押办法》是本案的审查对象。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S市房地产管理局“禁售抵押土地上新建房屋”的行政决定,而该行政决定是根据《S市房地产抵押办法》作出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规定,《S市房地产抵押办法》不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依据,而应成为本案的审查对象。
(2)本案应如何选择法律的适用?为什么?
答:本案应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地产管理法》,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11.2008年4月,DY市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DY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东营河综合治理工程概算和招标方案的批复》文件向DY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东营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DY市规划局经审核,认为DY市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的东营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材料符合用地规划,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为DY市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核发了东营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此行为却遭到利害关系人DY市益方置业集团的申诉。益方置业集团声称早在1996年6月他们就取得了东营河建设许可用地范围内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依法享有对该地段部分土地50年的使用权。益方置业集团认为DY市规划局核发的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东营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为侵犯了益方置业已有的同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于是益方置业集团向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建设厅作出了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益方置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DY市规划局核发的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东营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