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真题多选题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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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战略与风险管理》。下面是yjbys网小编提供给大家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真题多选题精选,希望对考生有用。

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真题多选题精选

 多选题:

1.根据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出资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中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包括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B.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可以外币缴付出资,也可以其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缴付出资

C.中外投资者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其作价应当由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方评定

D.中外投资者缴付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

【答案】ABD

【解析】(1)选项C:中外投资者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2)选项D: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出资的验资要求并未取消。

2.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有(  )。

A.买卖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由承运人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意外灭失

B.约定在出卖人营业地交货,买受人未按约定时间前往提货,后货物在地震中灭失

C.出卖人依约为买受人代办托运,货交第一承运人后意外灭失

D.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意外灭失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选项B: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3)选项C: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出卖人依约代办托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选项D:出卖人将标的物依法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

A.月球表面

B.药品

C.土地

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

【答案】BCD

【解析】所有权是指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属于物,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4.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时,可以采取的方式有(  )。

A.无偿划转

B.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

C.协议转让

D.增资扩股

【答案】ABCD

【解析】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可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通过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5.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有(  )。

A.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诉前财产保全

B.债务人否认对债权人负有债务

C.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但被人民法院驳回

D.债权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权利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2)选项B:权利人信赖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表示而不行使请求权的行为不属于怠于行使权利,因此,将“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而如果债务人否认债务,债权人仍不积极主张权利,则明显为怠于行使权利,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不应因债务人否认债务而中断,否则不利于敦促权利人主张权利。(3)选项C:权利人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导致诉讼时效中断。(4)选项D: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6.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东资格解除与认定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股东乙病故后,其妻作为合法继承人要求继承股东资格,公司依章程中关于股东资格不得继承的规定予以拒绝

B.股东丙抽逃部分出资,股东会通过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C.股东甲未依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董事会通过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D.实际出资人丁请求公司解除名义股东戊的股东资格,并将自己登记为股东,因未获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公司予以拒绝

【答案】AD

【解析】(1)选项A: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2)选项B:股东抽逃“全部”出资(丙只是抽逃部分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3)选项C: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而非董事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4)选项D: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定正当理由的有(  )。

A.清偿债务

B.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

C.处理鲜活商品

D.处理积压商品

【答案】ABCD

【解析】因下列情形而进行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均为正当:(1)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选项CD);(2)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选项A);(3)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选项B);(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8.下列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的表述中,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B.合作企业可以采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形式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合营企业,组织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D.外资企业不得采取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组织形式

【答案】AB

【解析】(1)选项AB: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而非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为合伙关系。(2)选项C:《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合营企业,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3)选项D: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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