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研知识点讲解: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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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哲学上,法的本质是相对于法的现象(或法律现象)的一个范畴。它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以下是本站小编搜索整理的关于法律硕士考研知识点讲解:法的本质,供参考复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法律硕士考研知识点讲解:法的本质

  一、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真题演练】

1.在法的本质问题上,神意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 )。(单选)

A.西塞罗

B.萨维尼

C.托马斯·阿奎那

D.托马斯·霍布斯

【答案】C

【解析】在西方法学史上,这种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西罗马帝国后期的圣•奥古斯丁和11世纪经院主义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A项,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坚持理性论,不选;B项,卡尔•冯•萨维尼坚持民族精神论,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不选;D项,托马斯•霍布斯坚持规范论,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是以制裁为后盾的行为规则,不选。

2.对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起最终决定作用的因素是( )。(单选)

A. 国家的历史传统

B.国家的阶级结构

C.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

D. 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答案】D

【解析】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国家意志性,即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诚然国家的历史结构、国家的阶级结构和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都对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有这样或那样的作用和影响,然而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最终要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社会意识由一定的社会存在所决定。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也是以经济基础为核心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因此本题应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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