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预测试题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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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考试时间2017年5月21日14:00-18:00。大家准备好了吗?下面应届毕业生考试网编辑整理了2017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预测试题,供各位考生分享。

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预测试题2017

  案例一

「背景材料」

某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三个不同性质的施工单位承担该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分别与A公司签订了土建施工合同,与B公司签订了设备安装合同,与C公司签订了电梯安装合同。三个合同协议中都对甲方提出了一个相同的条款,即建设单位应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三公司创造可利用条件。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l:A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因自身资金周转困难,随后和承包商D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在分包合同中约定承包商D按照建设单位(业主)与承包商A约定的合同金额的10%向承包商A支付管理费,一切责任由承包商D承担。

事件2:由于A 公司在现场施工时间拖延5天,造成8公司的开工时间相应推迟了5天,B公司向A公司提出了索赔。

「问题」

1.事件1中A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2.事件2中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是否正确?若不正确,说明正确的做法。

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的违法分包行为有哪些?

「考点」

施工索赔与违法分包。

「要点分析」

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违法分包的行为规定了四种行为。

「参考答案」

1.A公司的做法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A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转包行为,这是《招标投标法》中禁止的行为。

2.事件2中B公司向A公司提出的索赔不正确。

正确做法是:B公司就因A公司的拖延造成其开工推迟的工期和费用损失,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违法分包行为主要有: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案例二

某建筑公司通过投标承接了本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栋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住宅楼,承包商在完成室外装修后,发现该建筑物向西北方向倾斜,该建筑公司采取了在倾斜一侧减载与在对应一侧加载、注浆、高压粉喷、增加锚杆静压桩等抢救措施,但无济于事,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主动要求并报政府同意,采取上层结构6~18层定向爆破拆除的措施,从根本上消除了该栋楼的质量隐患。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出现了以下不同的处理意见:

1.工程勘察单位根据要求进行了工程勘察,并提交了详细的工程勘察资料,因此工程勘察单位不承担任何质量责任。

2.建设单位为了加快进度,牺牲工程质量,并且未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因此建设单位应对工程质量事故负责。而设计单位是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所进行的设计和处理,因此设计单位对质量事故不承担责任。

3.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出问题,并提出加固补强方案,因此施工单位对该工程质量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建设单位及时采取爆破拆除措施,确保了相邻建筑和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该质量事故不是重大质量事故。

为了降低成本,项目经理通过关系购进廉价暧气管道,并隐瞒了工地甲方和监理人员,工程完工后,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单位使用,过了保修期后的某一冬季,大批用户暧气漏水。

问题:

1.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程序有哪些?

2.判断事故处理意见是否妥当?

3.暧气漏水的责任是否应由施工单位承担?为什么?

【参考解析】

1.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程序是:

(1)事故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并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防护措施;

(2)分析调查结果,找出事故的主要原因;

(3)确定是否需要处理,若需处理,施工确定处理方案;

(4)事故处理;

(5)检查事故处理结果是否达到要求;

(6)事故处理结论;

(7)提交处理方案。

2.判断事故处理意见的正确与否如下:

(1)工程勘察单位不承担任何质量事故是正确的;

(2)工程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不承担责任是错误的;

(3)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是错误的;

(4)该质量事故不是重大质量事故是错误的。

3.虽然已过保修期,但施工单位仍要对该质量问题负责。原因是:该质量问题的发生是由于施工单位采用不合格材料造成,是施工过程中造成的质量隐患,不属于保修的范围,因此不存在过了保修期的说法。

  案例三

某大型商业建筑工程项目,主体建筑物10层。在主体工程进行到第二层时,该层的100根钢筋混凝土柱已浇注完成并拆模后,监理人员发现混凝土外观质量不良,表面疏松,怀疑其混凝土强度不够,设计要求混凝土抗压强度达到C18的等级,于是要求承包商出示有关混凝土质量的检验与试验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承包商向监理单位出示其对9根柱施工时混凝土抽样检验和试验结果,表明混凝土抗压强度值(28天强度)全部达到或超过C18的设计要求,其中最大值达到了C30即30 MPa。

[问题]

1.你作为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判断承包商这批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是否达到了要求?

2.如果监理方组织复核性检验结果证明该批混凝土全部未达到C18的设计要求,其中最小值仅有8 MPa即仅达到C8,应采取什么处理决定?

3.如果承包商承认他所提交的混凝土检验和试验结果不是按照混凝土检验和试验规程及规定在现场抽取试样进行试验的,而是在试验室内,按照设计提出的最优配合比进行配制和制取试件后进行试验的结果。对于这起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承包方应承担什么责任?

4.如果查明发生的混凝土质量事故主要是由于业主提供的水泥质量问题导致混凝土强度不足,而且在业主采购及向承包商提供这批水泥时,均未向监理方咨询和提供有关信息,协助监理方掌握材料质量和信息。虽然监理方与承包商都按规定对业主提供的材料进行了进货抽样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确认其合格而接受。试问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及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参考解析】

1.作为监理工程师为了准确判断混凝土的质量是否合格,应当在有承包方在场的情况下组织自身检验力量或聘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或是承包商在监理方的监督下,对第二层主体结构的钢筋混凝土柱,用钻取混凝土芯的方法,钻取试件再分别进行抗压强度试验,取得混凝土强度的数据,进行分析鉴定。

2.采取全部返工重做的处理决定,以保证主体结构的质量。承包方应承担为此所付出的全部费用。

3.承包方不按合同标准规范与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和质量检验与试验,应承担工程质量责任,承担返工处理的一切有关费用和工期损失责任。监理单位未能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实行见证取样,认真、严格地对承包方的混凝土施工和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控制,使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得不到严格的、及时的控制和发现,以致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属于严重失误,监理单位应承担不可推卸的间接责任,并应按合同的约定课以罚金。

4.业主向承包商提供了质量不合格的水泥,导致出现严重的混凝土质量问题,业主应承担其质量责任,承担质量处理的一切费用并给承包商延长工期。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都按规定对水泥等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了抽样检验和试验,不承担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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