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矿监督人员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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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场镇驻矿监督人员主要职责

驻矿监督人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记录好当天每班工作情况,发现重大问题有权责令煤矿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停止井下作业。并及时向镇党委、政府负责人汇报。

二、负责检查煤矿隐患、领导带班、特员跟班公示牌建设是否到位,矿井每班是否有一名矿级领导带班,特种作业人员是否跟班(每一个掘进头、回采面必须有一名瓦检员跟班检查瓦斯,每班有一名瓦检员巡回检查瓦斯;放炮员配置是否满足执行“一炮三检”要求;安全员、电钳工每班必须有一名巡回检查处理隐患;绞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职工出入井是否记录清楚。未执行的有权责令煤矿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停止井下作业活动。

三、负责检查入井职工是否经过培训、是否鉴订劳动用工合同、是否购买工伤保险,未经培训、鉴订合同、购买工伤保险的有权制止入井。

四、负责检查入井前是否召开班前会,未召开班前会的有权制止职工入井。

五、负责检查主要通风井风机、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的运行是否正常,是否有专人值班;检查煤矿调度室的值班及工作情况,不能及时处置的有权责令煤矿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停止井下作业。

六、负责检查煤矿是否组织“三超”生产(超能力、矿井每班的出煤量必须作记录;超定员,每万吨能力每班不超9人;超强度,每班井下职工时间不超过8小时)。出现“三超”行为有权责令煤矿停止生产。

七、负责对未复产煤矿落实煤矿职工是否存在边整改边生产,是否扩大区域整改。

八、负责检查未验收恢复生产,未经批准整改的矿井,高瓦斯矿井,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过期矿井,只允许进行通风、排水,严禁进行其他作业。

驻矿监督员:

驻矿监督人员主要职责 [篇2]

驻矿安全监督员是政府向煤矿企业直接委派的,深入到煤矿生产一线的代表政府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生产的专职人员,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监督国家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监督煤矿安全管理规定、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督促检查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层、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督促检查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是否完善。

四、督查下列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并督促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放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双回路供电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它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经营后,未重新获取相关证照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瓦斯超限时、停电时和有水害危险时,作业人员没有用时升井的; (十五)有其他作业安全隐患的;

五、检查督促被责令停产整顿煤矿的停产整改工作。

六、检查督促煤矿对管理有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检查督促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七、督促煤矿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用各种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八、每周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负责人、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

九、督促煤矿主管部门对煤矿进行的现场检查笔录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十、驻矿安全监察员每周五上报一次安全工作检查记录,同时汇报上周查出安全隐患复查情况。

州反渎职侵权局

二○一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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