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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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社会保险代理协议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保险事务代理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 甲方责任

1、代办社会保险:受乙方委托代办基本养老险、工伤保险、失业险、生育险、基本医疗险等五种社会保险。

2、在本协议生效及乙方缴纳3个月社保保证金之后,甲方代为办理相关手续,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3、甲方收款后必须按时向社保机构缴费,不得拖延和不交,更不得挪为他用。

二、 乙方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须预支付3个月的保费(根据甲方的2011年度缴费基数和比例计算保费每个月为¥606.48元,三个月计¥1819.44)给甲方作为挂靠购买社保的保证金,以备乙方要求停保时作为停保申请当月的保费,余下保证金停保成功后结算,多退少补。

2、社保费按季度收取,乙方负责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5日前将下一付款季度的社会保险费用支付给甲方,如2011年 月 日前乙方支付三个月的保费(2011年 月至 月共三个月的保费)给甲方。首次支付保费之前由甲方通知乙方社保核定每月缴费金额。

3、下次缴费时间为上次所缴保费扣费月的第三个月5日前,逾期视为乙方放弃挂靠,甲方会于当月15日办理停保手续。甲方收款帐户名: 开户行: 帐号:

4、乙方在投保前患病,隐瞒病情,故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一经甲方发现,立即停保,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5、维护甲方的信誉和形象,不做任何假冒、欺诈、侵权、损誉的事情,如发生此类事件,则甲方有权追求乙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进行相关经济赔偿和处罚。

三、 收费标准

1、其他收费标准按照政府部门及物价局相关规定执行。

2、按照人民币1427.00元基数,个人8%,单位20%的标准购买养老保险;按照人民币1427.00元基数,个人1%,单位1%的标准购买失业险;按照人民币1427.00元基数,单位0.8%的标准购买工伤险;按照人民币1427.00元基数,单位0.7%的标准购买生育险;按照人民币1427.00元基数,个人2%,单位9%的标准购买基本医疗保险。

3、具体金额: 养老 1427*20%=285.4 1427*8%=114.16

医疗 1427*9%=128.43 1427*2%=28.54

工伤 1427*0.8%=11.42

生育 1427*0.7%=9.99

失业 1427*1%=14.27 1427*1%=14.27

四、 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 个月。

2、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有关未尽事宜,由双方提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双方协定按以上基数购买社会保险。

4、协议到期后,若甲乙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延期 个月,在协议期间,甲乙双方若需终止协议,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5、甲方和乙方违反本协议时,甲乙双方都可以向对方提出实际产生的损失金额的赔偿。一方违反本协议时,另一方都可以在不催促对方履行协议的情况下,立刻解除本协议。

6、甲方受乙方委托提供社保代理服务,双方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因工作、劳动合同、工资、伤亡、社保、生育等问题产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均与甲方无关。

7、乙方签名前,请仔细确认各条款,乙方与甲方工作人员沟通的事项均已在协议中明确,与本协议条款不一致的资料或口头约定公司不予认可,以此协议为准。

8、协议期内,如国家及地方的政策法规发生改变,按国家或地方的最新法规执行。

9、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社会保险代理协议 [篇2]

甲方 : 乙 方:北京三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地址: 地 址:朝阳区广顺南大街北口东亚望京中心B座2712 联系人: 联系人: 杨凤明

联系电话: 电 话 : 13520727758 5339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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