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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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

职工: 身份证号:

根据苏州市苏府办[2003]76号文件《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公开转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经双方协调一致,就解除劳动合同,保留社会保险关系订立本协议。

一、 甲方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乙方一次性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费用共济基金)。

二、 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为 年 月至 年月即乙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止。

三、 甲方为乙方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金合计 万 仟 佰 拾 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 元基本医疗保险费: 元大额医疗费用共济基金: 元

四、 甲方为乙方办理协保人员《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代管档案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五、 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六、 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的安置费用由甲方用于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如乙方符合规定,可每月领取 元生活补贴的',甲方一次性发至退休。

七、 乙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本人医疗缴费年限男不足30年、女不足25年的,由甲、乙双方各按9%、2%一次性补缴。

八、 乙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协保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由代管档案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九、 双方需要明确的其它事项:

甲方: (章) 乙方: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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