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产量监控系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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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县产量监控系统制度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有效监控煤炭产量,科学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促进县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依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细则》,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阳城县范围内所有合法生产的煤矿企业以及新建、改(扩)建和改造等建设矿井。

第三条 阳城县监控调度中心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由省级网络数据中心、 市(设区市,以下简称市)级网络数据中心、县级网络监控中心、煤矿产量监控系统组成,是运用数字化称重和网络传输技术,对煤炭产量实施远程监测,实现上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煤炭企业的煤炭产量信息动态统计、汇总和监管。

第四条 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的网络设备及软件的任何扩充、改变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培训考核

第五条 产量监控系统上岗工作人员由上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认证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经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上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三章 系统建设

第九条 按照上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应当确保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及煤矿企业应当确保系统数据接口、数据格式的

统一;应当安装统一的应用软件系统。

第十条 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预留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联网端口,供同级财政、税务、安全监察等部门进行网络连接。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合格的煤炭产量网络监测终端、视频传感器和称重系统,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煤炭产量监控系统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至少3人,煤矿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确保24小时不间断值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煤矿安全及生产技术等专业知识。

第十三条 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单位情况建立健全以下资料及管理制度:

(一)系统示意图、网络拓扑结构;

(二)应用系统操作指南

(三)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四)产量监测数据上报管理制度;

(五)产量数据定期归档、备份管理制度;

(六)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管理办法;

(七)操作人员值班岗位责任制及工作流程;

(八)煤矿产量监控系统定期校验及年度检验制度。

第十四条 县产量监控系统职责:

(一)负责实时监控所属入网煤矿的煤炭产量;

(二)负责所属入网煤矿的产量数据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三)负责对所属入网煤矿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管理,对煤矿产量监控系统运行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下达指令并按规定上报上一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四)负责所属入网煤矿产量监控系统故障的调查分析及处理;

(五)负责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的核定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 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上一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并将故障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结果及系统恢复时间等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各煤矿企业产量监控系统应确保产量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连接线路的完好和供电正常,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在2小时内向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将故障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结果及系统恢复时间等记录在案。有故障不报告者,视为故意弃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因停产、改造、检修等原因超过2天以上(含2天),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上报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各煤矿企业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未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的,从故障发生之日起至系统恢复运行之日止,按其日均产量的三倍核减其当年的核定生产能力。

日均产量=矿井年核定生产能力/330天

核减的产量=日均产量×3×故障天数

第十九条 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入网煤矿产量监控系统的检查、验收及年度检验的管理工作,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煤矿矿井复产验收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时,同时验收和检验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并由验收单位出具验收和检验合格文件;煤炭产量监控系统验收不合格,不能通过复产验收,煤炭生产许可证不予年检。

第二十一条 在新建、改(扩)建、改造等项目时,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按照基建矿井投产验收程序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各矿产量监控系统应根据开采煤层、生产工艺、运输提升方式等实际情况,测算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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