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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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的运行,根据《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1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细则》及《晋城煤业集团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细则》的要求,结合赵庄二号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赵庄二号井的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划分

第三条 机电管理部负责产量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负责健全、完善相关文件、制度,对系统使用、维护情况进行督查、评价、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调度室负责产量监控系统的应用和数据管理,负责产量监控数据的校对,上传工作,并建立产量监控系统产量数据记录台帐。

第五条 监测监控队负责产量系统的网络上传工作,负责从选运队车间控制室到调度室产量监控系统相关的设备、线路维护,负责产量监控系统中心站硬件和软件的维护管理,负责产量监控系统的技术管理。

第六条 选运队负责电子秤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更换工作,负责每月对电子秤的校验工作,负责从皮带到车间控制室产量监控系统相关的设备、线路维护。

第三章 安装、管理、维护

第七条 调度室负责提供产量监控的安装位置和技术要求,监测队负责数据传输、中心站软硬件安装和相关技术指导,选运队负责电子称和分管范围内设备设施的安装。

第八条 选煤厂每月定期对产量监控系统电子秤校验1次,并建立校验数据记录台帐,定期对电子秤及分管产量监控系统范围内的设备、线路进行维护,指定系统设备包机人,制定产量系统相关维护人员的岗位责任制,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第九条 监测监控队每月定期对分管产量监控系统范围内的设备、线路进行维护,建立健全系统示意图、网络拓扑结构图、应用系统操作指南,制定煤矿产量监控系统定期校验及年度检验制度。

第十条 调度室设专人管理产量监控系统产量数据,每天分三次记录产量监控系统产量数据,并建立数据记录台帐,制定产量统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及工作流程、产量监测数据上报管理制度、产量数据定期归档、备份管理制度、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各部门必须设专人管理产量监控系统,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管范围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选运队没有定时校验电子秤。一次处罚500元,没有按时填写校验数据记录台帐,一次处罚200元。

第十三条 数据传输中断不得超过一小时,否则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十四条 调度室未及时记录产量监控系统产量数据,或数据

记录台帐不全,一次处罚100元。

第十五条 无专人管理,处罚责任单位500元,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安全监察部进行事故分析。

第十六条 没有建立相应管理制度的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十七条 机电管理部下达三定表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根据情况见一条问题扣款200-1000元;二次三定表下发后如还未整改翻被处罚,逐项递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由机电管理部代赵庄二号井解释。

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山西省政府发布《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政府令,特制定我矿煤炭,矿所属各科、队组必须遵照执行。

第一条 矿涉及安全生产的部门必须规范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有效监控煤炭产量,科学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促进我矿煤炭开采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是指利用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工业自动化等技术对矿井煤炭产量数据进行采集和实施远程动态监控管理的系统工程。

第三条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必须预留联网端口,供同级财政、税务、安全监察等部门进行网络联接。

第四条、执行煤炭产量监控系统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至少3人。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煤矿安全及生产技术等专业知识。

第五条 、工作人员按特殊工种管理,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六条、 为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架设供电专线,安装防雷电接地装置等设施,确保设备完好和传输数据准确。

第七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将故障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结果及系统恢复时间等记录在案。

第九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必须配备防病毒系统,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备份产量监测数据库信息,确保数据安全。

第十条、 矿井复产验收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同时验收和检验煤炭产量监控系统。

第十一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网络租用、设备更新改造等费用矿井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网络平台的设置和参数。

第十三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在2小时内未报告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的,从故障发生之日起至系统恢复运行之日止,按其日均产量的三倍核减其当年的核定生产能力。

日均产量=矿井年核定生产能力/330天。

核减的产量=日均产量×3×故障天数。

第十四条、人为造成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故意破坏、损毁、或者改变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设施,造成产量监控数据上传中断或者数据失真的,由公安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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