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畜牧站的工作职责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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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畜牧站工作职责

乡镇畜牧站的工作职责范文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畜牧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发展畜牧业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定辖区内畜牧业发展规划、计划,并加以落实实施。同时做好全镇畜禽品种改良、良种畜禽繁育、标准化生产、种草养畜、现代畜牧业生产方式的建立和畜牧兽医新技术的推广、指导、服务等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动物计划免疫、强制免疫的组织实施及动物疫情普查、调查、监测工作的开展;

四、负责实施辖区内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相关车辆、场所等消毒,死亡动物、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污染物等无害化处理的实施、指导、监督,无公害畜产品的产地、生产和经营监督管理;

五、负责对辖区内违法违规的种牲畜产的管理和处罚。

六、负责辖区内动物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业务培训、指导、监督管理;

七、负责辖区内草原建设、保护、利用、管理,自然灾害预警和防治,维护草畜平衡,对违返草原法律法规行为依法查处;

八、指导、督促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落实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等防控措施,做好养殖备案、养殖和免疫档案的建

立、负责动物免疫标识及有关证章等领取、发放、使用的监督管理;

九、承办镇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其他工作。

篇二:农业乡镇各站工作职责

一、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

三、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

四、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五、指导下级农业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畜牧站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促进畜牧业的发展。

二、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掌握牧业发展情况,当好领导参谋。

三、抓好本乡的畜牧业生产,畜牧业生产统计等项工作。

四、负责本乡的畜牧业生产,大力推广先进的养殖技术。

五、负责做好畜禽疫病防治。

六、指导本乡各村的畜牧业生产,搞好服务,协调工作。

林业站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各项林业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加强自身政治、业务学习,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做好林业生产的技术咨询服务。

三、做好森林病虫害预防和防治等组织工作,检查落实防治措施。

四、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搞好造林规划设计,做好施工指导监督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五、严格执行限额采伐管理,及时搞好伐区作业设计,检查监督采伐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林业基金。

六、负责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做好辖区内征占用林地的统计报告工作。

七、按照林业行政处罚规定,及时查处林业案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林业纠纷的调处工作。

八、认真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条例》,搞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九、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乡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水利站工作职责

一、主要负责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和水利工程建设。

二、组织制定全乡水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水资源保护、防洪、节水、水土保持等专业规划。

三、统一监督全乡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含地表水、地下水),做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四、指导全乡水利工作,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做好安全饮水服务工作。

五、承担乡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乡防汛、抗旱的具体措施。

六、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发展水利经济,促进水利事业发展,加大水利服务的力度。

七、承办乡政府交办的其它水利事业服务。

农机站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业机械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当地农业机械农用作业、抗灾救灾。

三、负责农业机械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

四、进行农业机械示范推广。

五、指导和管理农业机械服务体系的建设。

六、负责农业机械统计工作。

经管站工作职责

一、进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二、对农村财务工作进行审计。

三、担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工作。

四、对农村经济组织进行会计、统计、审计业务培训。

财政所工作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其它有关政策,指导全乡财政工作;执行财政、预算、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全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按照《预算法》规定,编制地方则政年度收支预算,监督地方预算的执行,审编全乡财政决算,对财力进行综合平衡。

三、负责全乡预算外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四、组织全乡财政、财务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对全多各部门的财务活动,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五、承办乡政府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司法所工作职责

一、协助乡委开展依法治理工作。

二、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四、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五、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联系和帮教工作。

六、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认真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和乡党委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事宜。

篇三:漠沙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工作人员职责

1、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发展畜牧业及产业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研究制定畜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畜牧兽医技术推广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2、协助镇人民政府落实畜牧业技术推广的规划、计划。培训村防疫员和养殖户,为养殖户提供畜牧技术、信息服务。

3、引进开发畜牧兽医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开展畜牧业生产技术试验、示范和推广。

4、宣传贯彻《动物防疫法》、普及畜禽防疫知识,指导畜禽饲养单位和个人做好兽医卫生工作;做好畜禽的预防注射、驱虫、治疗工作;按规定及时报告疫情和统计报表。

5、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实施动物及其产品的产地、市场、运输、屠宰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定期汇报检疫工作情况。

6、对镇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饲养、加工、储藏、贩运、经销等生产和流通环节进行兽医卫行监督管理。

7、开展畜禽资源保护、畜禽品种培育、特种动物养殖经营管理工作。

8、组织指导实施规模养殖、优质畜种生产和畜禽及其它特种动物的良种引进、繁育、推广和杂交改良;承担畜牧技术攻关、试验、示范、推广项目。

9、对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强有力的监控,加强对畜产品产地环境、投入品、生产过程、包装标识和市场准入等环节的管理。

10、宣传贯彻执行草原法律法规,监督检查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破坏草原及草原设施的案件和违法行为;核查草原载畜量。

11、承担上级业务部门和镇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篇四: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制度

一、认真宣传、贯彻、实施畜牧法规和条例,承担完成区畜牧主管部门委托在辖区内的畜牧生产任务、科技项目、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卫生管理工作,使畜牧生产发展迈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协助乡镇政府制定发展畜牧业发展的规划、计划,搞好畜牧业生产调查、统计,制定和实施畜牧科技推广方案。

三、积极引进和推广优良畜禽品种,加速畜禽品种改良步伐,积极引进优质饲料和推广优质牧草新品种,推广、普及新兽药和牧医新技术。

四、发展壮大乡镇站的经济基础,为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供有利保障。

五、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做好技术咨询和信息沟通工作。积极开展畜牧科技示范和畜牧生产发展的指导工作。

六、负责做好村级动物防疫员、兽医诊所、兽药经营部的业务指导、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

七、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疫(菌)苗保管、免疫注射、检疫登记、疫情报告和种畜禽等各类档案的保存,管理制度。

八、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本部门工作年初有计划安排,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上报。

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防疫保健制度

一、乡村兽医人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畜牧业发展服务的宗旨,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搞好畜禽防疫接种,不断提高牧医技术水平,为我区畜牧业发展做贡献。

二、凡能接种的畜禽,必须全面实施免疫接种,并认真填写防疫注射卡片,打记耳标,填写各种生产统计表和疫苗接种表。

三、各种预防接种疫苗必须在有效期内接种,各类动物防疫密度要求达到90%以上。

四、积极协助动物防检部门搞好动物及其动物产品、产地的检疫,严防动物传染病暴发流行。

五、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群众开展《动物防疫法》和畜禽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力争宣传普及率达80%以上,不断提高防范意识,保护畜牧禽健康生长。

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传染病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预防措施,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畜禽健康。

二、做好疫情报告和传染病登记工作,如发生了一、二、三类传染病,要及时向上级汇报。

三、做好疫源处理,防止疫情扩散,对重点控制传染病要有调查、有记录、有结果;对暴发性疫情要及时报告,并配合上级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做到有措施、有总结,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

四、做好疫源地消毒工作,对疫点畜群的圈舍、用具、排泄物和污染物要及时严格消毒,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扩散。

五、隔离有病畜禽,对同圈舍其它畜禽要进行疫情观察,并采取应急接种和其它有效预防措施,以减少发病,降低发病率。

六、开展疫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制定防范措施,严格控制疫源,积极消除隐患,堵绝传染病发生与流行,确保畜禽的健康发展。

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检疫工作制度

一、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积极开展本乡镇的动物检疫工作。

二、负责做好本乡镇辖区内动物检疫工作,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动物检疫法规,做好动物疫病的监测、扑灭、上报及防治工作,办理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入境手续。

三、严格实施动物产品检疫,并出据检疫证明,并对检疫结果出具的证明负责。

四、在规定的范围权限内开展动物检疫工作。

五、在检疫中发现患病动物或者染病的动物产品,有权制止其上市、运输、出售、责令并监督当事人进行无公害化处理。

六、依法查处违反动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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