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合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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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退休人员已依法退出劳动领域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

退休返聘合同注意事项

者主体资格,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双方所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2.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应及时签订聘用协议,而不签订劳动合同;

3.聘用协议的具体内容可由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协商确定,但聘用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聘用期内返聘人员的工作内容、报酬、劳保待遇等;

4.用人单位不承担为返聘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gong积金的义务;

5.用人单位支付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可不受最低工资限制;

6.用人单位在解除聘用协议时可不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7.返聘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 8.应尽量减少聘用退休人员,确需聘用退休人员的,应充分了解返聘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并尽量安排返聘人员在非危险性岗位工作,且聘用期限一般不宜过长,用人单位可采取为返聘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聘用协议签订以1~2年为宜,尽量不要签订3年或3年以上; 原因是现在社会复杂,安全及健康问题是公司面对的风险加大的因素,一旦出现问题容易把公司牵涉其中,纠缠不清。

因为劳务合同关系不能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所以在合同中要就意外伤害、医疗、劳动保障、报酬的支持方式等进行细致的约定

3:由于已达到退休年龄,所以社会保险系统自动锁死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能参加社会保险,如此一来,如果继续聘用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就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发生工伤,只能由用人单位全额“埋单”;若发生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有关医疗期的享受,工资福利待遇以及非因工死亡等等问题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用人单位事前没有搞清楚或事前签订合适的协议,则存在不小的风险,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 退休人员已依法退出劳动领域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

者主体资格,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双方所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是直接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也不能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故,在协议中一般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①退休人员已经享有退休待遇,有退休工资,不需要缴纳社保,也不需要聘用单位进行补偿;

②退休人员因病由社保报销医疗费,与聘用单位无关,因病亡故的与聘用单位无关。 ③聘用单位可随时解除聘用协议,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④发生工伤补偿方式。

⑤报酬要明确统一,如需约定奖金、加班费、补助、补贴等福利待遇需要在协议中明确。 因劳务关系的规定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般不允许过于不公平。故,即使聘用协议中约定聘用单位发生工伤不承担责任的,也不排除法院以该条款不公平,从保护聘用人员的角度在判决时要求聘用单位承担一定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可能为以上的一种,亦可能是法院酌情判决聘用单位承担部分责任。

签订返聘协议应注意的事项

1、鉴于退休人员已依法退出劳动领域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因此退休人员与企业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同时公司与退休人员签订协议的性质为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退休人员被公司返聘后,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双方所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是直接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

2、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在协议中一般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①退休人员已经享有退休待遇,有退休工资,不需要缴纳社保,也不需要公司进行补偿。 ②报酬要明确统一,如需约定奖金、加班费、补助、补贴等福利待遇需要在协议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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