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返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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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返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型退休职工的传帮带作用,缓解个别岗位人才紧缺的现状,规范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工作,保证公司有序经营,根据总公司印发的《关于印发<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退休人员返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的内容,制定《广东分公司退休人员返聘管理暂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返聘即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

第三条 公司依法承担社会责任,积极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从严管理退休人员的返聘。

第二章 返聘基本要求

第四条 退休人员返聘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一) 本人自愿,双向选择;

(二) 因工作需要,针对紧缺、特殊岗位。

第五条 返聘人员应身体健康,心态积极,认同公司管理并能全日制正常工作,男性年龄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60岁以下,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退休前在我公司工作的业务一线管理人员,在职期间绩效考核名列分公司 前列,返聘后对机构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二) 退休前在我公司工作的资深专业技术人员,返聘对培育公司后续人才有重 大帮助;

(三) 退休前在我公司工作的'外勤人员,绩效考核为当地机构良好或以上,返聘 后对机构业务能持续做出较大贡献的;

(四) 退休前在其他单位工作的社会人员,一般只返聘外勤岗位,且返聘后对业 务具有直接重大影响的、

第六条 返聘热源在返聘期间原则上不安排管理实职;若该岗位暂无后背人员,的确安排实职的,必须上报总公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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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返聘流程

第七条 聘用返聘人员,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 用人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

(二) 审核权限和流程:返聘外勤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 核,报分公司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返聘管理岗位及非外勤的社会退休人员,由分公司人事部门审核、总经理室同意后,报总公司审批;

(三) 受聘人员与公司签订《返聘协议》后上岗。

第四章 返聘的薪酬福利

第八条 返聘人员占用聘用机构人力编制。

第九条 返聘人员的具体工作时间在《返聘协议》约定,全日制工作的返聘人员,在每个返聘合同期间享有7天带薪年休假。

第十条 返聘人员的劳务报酬、福利待遇由返聘人与公司在《返聘协议》中约定,由公司代缴劳务所得税。劳务报酬与福利的约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继续担任业务管理职务的返聘人员,应参加年度绩效考核,其约定的劳务报酬不得高于其退休前的标准工资;不参加年度晋升加薪。

(二)返聘的专业人员岗位职责与同岗位的在职员工一致;其约定的劳务报酬不得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两倍;不参加年度晋升加薪。

(三)返聘的外勤人员,其约定的基本劳务报酬、绩效奖金按该业务系列的《基本法》计算。

(四)根据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返聘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相关待遇,公司不再缴纳五险一金,返聘人员也不参加公司内部福利保险,但可享有公司过节费、年度体检、防暑降温费等部分福利。

第十一条 公司为返聘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 返聘合同一年一签,一年后根据双方意愿决定是否续聘。返聘期间内个人自愿辞聘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人力资源部;公司决定不再续聘的,也应提前一个月告知返聘人员。管理及专业人员在我公司返聘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外勤人员的返聘期限可视身体条件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返聘人员应服务公司工作安排,按照在职职工同等工作标准履行岗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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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并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返聘人员,公司可随时解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当地政策相冲突,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当地测试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返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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