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员工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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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聘用单位):

城投员工聘用合同

乙方(受聘人):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

乙方(受聘人)姓名:性别:民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工法》和《临沂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范》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首次聘用的人员实行 月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内)。

第二条 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完成本岗位所要求的工作,合同期限内因工作需要,甲乙双方经协商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指派乙方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三条 劳动报酬

一、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按月核发乙方应得的工资、业务提成及各种津贴补贴。

二、乙方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工资支付标准为: 。

三、甲方确需乙方加班时,按国家规定支付给乙方加班费;

四、甲、乙方约定的其它劳动报酬内容: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制度,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按照《劳动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三、甲方保证乙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

四、甲方依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

第五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乙方及时足额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社会保险。保险费由甲方按国家规定从乙方月工资中扣除后代缴,记入个人帐户,或由本人按规定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在乙方三个月试用期合格后缴纳)

二、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以及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约定执行。

三、乙方医疗期满或痊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聘用合同时,由甲方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医疗补助费。

第六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单位情况和有关人事政策法规,通过双向选择、择优聘任、竞争上岗等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岗位,其岗位职责按签订的岗位聘任合同或岗位责任书执行。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保障乙方的安全与健康。

第七条 劳动纪律

一、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度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按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和奖惩。

二、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管理,按本合同的约定在合同期内及终止、解除合同后的两年内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 聘用合同的终止、解除、续订和变更

一、本合同双方约定的下列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一)合同期满,不再续订的;

(二)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撤销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

(五)有不可抗力出现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

二、本合同经甲、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指定工作的;

(二)连续两年公司考核不合格的;

(三)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四)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六)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七)乙方不能按要求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八)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九)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有关部门确认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甲方依据本款(六)至(九)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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