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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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具体应该怎么做会计分录呢?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希望对你有帮助。

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

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到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无偿调入固定资产

银行存款

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无偿调出固定资产

(1)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2)若无偿调出时发生清理费的,应

借:资本公积——无偿调出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清理

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有资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

  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

无偿划转是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可以成为无偿划转方(划出方和划入方)的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又补充上了国有一人有限公司。

根据这两个规章,并非所有的全资国有企业都可以成为划转方,例如由两个国有独资公司成立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理论上,全资的国有单位都可以成为划转方。国资委的规章不全面,应当完善。

对无偿划转,有两种会计处理方式。一种是走资本公积科目,另一种是走营业外收入(支出)科目。无偿划转是资产在国有单位之间的转移,不能算收入(支出)。因此,应按第一种方式进行处理。捐赠按照第二种方式处理。如果无偿划转也这样处理,就把它等同于捐赠。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此规定符合实际情况,可惜本文件不是普适性文件。

如果按照第二种方式处理,无偿划转划入方增加了营业外收入,应当交企业所得税。第一种方式不牵扯当期损益,理应不交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对此没有统一规定。前些年,无偿划转不交所得税;近些年,许多地方的税务部门出台文件,要求交所得税。

山东大学某次无偿划转,会计处理走资本公积科目,被要求交所得税。这是不合理的。学校因此事暂停了无偿划转,改成增资的方式。然而,无偿划转和增资并不是一回事。首先,无偿划转的适用范围比增资广泛得多,后者仅适用于股东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增资一般指增加注册资本,与无偿划转不同。

5月下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这个决定姗姗来迟。对无偿划转来说,终究是个福音。地方税务部门各自为政的局面结束了。这个决定基本符合实际情况。然而,它的适用范围比无偿划转的范围小,有待进一步扩大。另外,无偿划转需要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是一种行政措施,不需要“合同、协议约定”。税务总局的规定有些苛刻和无理。

  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财税处理

无偿划转资产通常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等税种的处理。

在实务中,不少国有企业集团内的母子公司之间及子公司之间存在无偿划转资产的现象。

这种无偿划转资产在税法上到底要缴纳哪些税?新会计准则未对无偿划转的业务性质和财务确认做出认定。实务中倾向于将无偿划转理解为追加或减少投资。为了方便操作,投资优先以资本公积的增加或减少体现,这样不用做工商变更。即对于划入方而言,同时增加资产和资本公积;对于划出方而言,同时减少资产和资本公积。

无偿划转资产通常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等税种的处理。

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无偿划转在税法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接受捐赠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以下6种情况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基于以上规定,无偿划转资产因为涉及到资产所有权属的转移,应被视同捐赠,资产划入方需按照接受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划出方应视同销售,按划转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涉及产权转移书据就得缴纳印花税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规定,无偿划转双方应签订无偿划转协议。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如果涉及到产权过户登记的,则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有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另外,通过证券交易所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权的印花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不征收契税

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已经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的规定,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因此,公司间无偿划转如涉及到厂房和房屋等不动产资产应按视同销售缴纳5%的营业税,并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指出,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两种情况。一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因此,公司间无偿划转资产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划转固定资产、存货和设备是一种视同销售的行为,要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如果将资产的划转视为资产重组,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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