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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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一般指由群众共同制定、公认或由代表人统一制定并通过的,由群体里的所有成员一起遵守的条例和章程。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XX”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XX”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XX”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XX”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 (注册人)是“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 (注册人)审核批准。

  第二章 “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地域范围可以写到村、乡,或者以山、河为界划定)

第六条 使用“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的品质特征。(包括感观和量化指标)

第七条 使用“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在加工制造等过程中的特殊要求。(产品无需加工制造的.,不写此条)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

  第三章 “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使用“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 (注册人)递交《“XX”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 (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 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一) (注册人)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产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

(二)检测和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符合“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双方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

(三)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四)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 对(注册人)不准申请者使用“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意见,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 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注册人)应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三条 “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 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 天内向 (注册人)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一)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二)使用该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三)优先参加 (注册人)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四)对证明商标管理费使用进行监督;

(五)其他权利(由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十五条 “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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