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跨考生如何进行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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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法硕的跨考生,在考研复习的时候,需要规划好自己的学习计划。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法硕考研跨考生复习指南,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法硕考研跨考生如何进行复习

  法硕考研跨考生进行复习方法

一、综合复习,吃透课本

1.首先,从整体上看,专业课复习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多渠道收集考试信息,使自己少走弯路; (2)花大力气去吃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法条,并尝试用这些基础知识去分析实际问题; (3)善于归纳和总结,把握重点、难点、易混点,把做笔记和划书相结合,并列出每章的结构简图,不断浓缩知识,把书由厚读薄,如果自己不愿意做笔记,可以去下载一些比较不错的免费笔记,凯程考研论坛每年都会整理一些笔记资料,我看过一些,专业水准还是很高的; (4)点面结合,把全书分散的知识点整理成系统的知识网络,微观考点与宏观体系相结合; (5)分析往年考题以及大纲样题,把握出题及答题规律与思路,有针对性地复习可以节时增效; (6)进行专题整理,把课本的重要原理和社会的热点问题相结合,写写小论文,有助于专业知识的系统化和融会贯通。

2.其次,从各科看,应针对不同科目实施不同的复习战略:(1)专业基础课(150分),刑法和民法各占75分。

刑法和民法着重应用操作。从考试的题型来说,有客观题主观化的趋向,选择题的选项就是一个小案例。书本上只是理论要结合案例来理解。答题时要抓住关键词,掌握知识点与考试的结合方法,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学习过程中,要把书本上的理论和课堂的精华结合起来,课下要善于总结,加上相应的配套题进行同步测验,这样才是最佳路径。复习民法和刑法最重要的是将基本理论理解透,把书本吃透;后期要记忆你自己认为的重点。要结合案例和书本,看书以后尽量拿书上的理论去分析问题,并且注意用专业术语写下来。

(2)综合课主要靠记忆,特别是法制史(40分)

复习的后期要强记,前期花时间太多,反而效果不好。法理也要靠理解,重点在后面几章,可以多看一些论文,知道一些现在法律上面的热点问题。近两年大的论述题考的都是法制方面的问题,这些都是理论热点。

(3)法理(60分)的论述题。

做好法理的论述题首先要论述的有条理,可能你在书上没见过相关的内容或者内容很少。这样的题一般没什么标准答案,只要你言之有理,论述的清楚,有条理,老师一定会给高分。拿到题时不要慌,仔细想一想书上相关的内容。答题时当然得用法律术语,不能是平时的大白话。平时的积累很重要。考试时关健的就是平时的素质。

二、选好辅导班、搭配平衡和良好心态

1.平衡发展,最佳搭配 法律硕士考试过线难在英语(有很多大栽在英语单科上),高分的关键在专业课。谈到平衡复习,有一个很经典的方法就是"保中间抓两头"。 "保中间"就是保住政治,至少要拿70多分,争取突破80分; "抓两头"就是一头抓英语,要力保过线,争取上60分以上,另一头就是抓专业课,要尽量拿高分,争取突破110分。英语:总的复习原则是"词汇是基础,长难句是核心,阅读理解是关键,听力是难点"。英语是慢功夫,要靠长期一点一 滴积累,"持之以恒,经常见面,多读、多记、多练"。政治:复习的关键是掌握各个科目的主线,在理解的基础上强行记忆。从历年学员的成绩来看,绝大部分考取名牌法硕学校分数情况都是这样英语60多分,政治70多分,两门专业课都是110多分,这样总分最少有350分以上。 对于辅导班,法律对于很多考生来说可能是第一次接触,因为上个培训还有有必要的,但是,我们建议大家在上培训班之前,最少把法律硕士指南看上2遍,如果你一点书也没有看就来上培训班,效果会打折扣的。

2.毅力,良好心态 考法硕感受最深的是:考研不但是智力、体力的竞争,更大程度上是心理素质的竞争。首先,一定要痛下决心。怀着一种破釜沉舟、背水一战的心情去考研的,要放弃很多本来可以拥有的东西,断绝找工作的后路,这叫做"置于死地而后生"。其次,一定要有恒心。要耐得住情感和生活状态上的孤独和寂寞,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有特立独行、坚持不懈的勇气把这条路走到底。 第三,一定要对自己充满信心。要经常激励自己:"我是老大我怕谁!"经常给自己打气、加油,相信自己一定能考上,这种心理暗示的作用是非常大的。第四,要始终保持一颗平常心,以积极、乐观、向上的心态去考研,追求心境平和的境界,努力做到"宠辱不惊,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望天上云卷云舒"。良好的心理对考研成功是很有帮助的。 总之,报考法硕的考生,尤其是跨专业又跨校的(不过绝大多数法硕考生是即跨专业又跨学校)考生,应该提前进行复习,因为专业基础课要掌握以后才能加以应用,目前考查的题型多是应用题,至于综合课,知识点零碎繁杂,记忆起来较难,如果复习晚了,很难记忆清楚,更谈不上形成知识体系了。建议大家早早准备专业课的复习,当然,对于考研的学生来说,英语也是很大的障碍,所以,也不可放松英语的复习。

  法律硕士考研民法总则8大亮点

★亮点一:胎儿享受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民事权利

中公解读:《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关于胎儿应否享受继承权等,我国《继承法》第2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5条已经予以确定。但是代表基础性法律的《民法通则》当时并未规定。该条法律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了胎儿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态度。

★亮点二:8周岁儿童即可“打酱油”

中公解读:《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条规定对原《民法通则》规定的10周岁作为区别儿童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更改和下调。为什么下调呢?很简单,你是不是发现现在的儿童心智成熟年龄都比以前儿童要提前,甚至很多小孩在5、6岁的时候说出的话成熟程度让成人大吃一惊。所以,赋予一个儿童在8周岁时即可独自打酱油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与其智力发展相适应的,也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

★亮点三:中华传统的抚养赡养美德得以强调

中公解读:《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扶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以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我国自古以来亲情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近年来对未成年人的伤害、虐待、遗弃案件以及子女对父母缺乏赡养甚至遗弃的现象出现,极大的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因此以基础性法律的形式强调父母子女间亲情抚养赡养关系尤为必要。

★亮点四:监护人制度大变

中公解读:第一,取消单位成为监护人的规定,强调了民政部门的责任。《民法总则》删除了在《民法通则》监护制度中的“单位”的字眼,同时增加了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等规定。现实生活中,单位一般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和承担责任,因此把单位作为监护人并不能起到良好的社会作用。相反,作为承担社会救助和福利职能的民政部门却一直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责任,《民法总则》增加和强调了民政部门实际上是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第二,父母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监护人。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之间可以在征得被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三,人们眼中非常正常健康的成年人也可以为了使自己获得最大保障而事先约定自己的监护人。《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四,未成年人并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涉及自身的利益。未成年人的心智水平并不能完全等同成年人,做出的一些决定很可能对自己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家长可以在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也要根据其年龄、智力状态来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是最恰当不过的。

第五,增加了更换监护人的情形、父母配偶子女间被撤销监护资格继续履行负担义务、监护关系终止情形等规定。《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完善了监护制度。

★亮点五:居(村)委会为特别法人,增加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

中公解读:大家的印象中居委会、村委会是不是仅仅是一个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呢?现在《民法总则》正式明确了其为特别法人定位,是不是感觉大脑顿时清楚了许多?

非法人组织现在被作为专章规定为民事主体。是不是感觉印象中只有“公民”和“法人”才能算为“正统”的民事主体呢?《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现在,非法人组织拥有了自己的“名誉”和“地位”,可以挺着笔直的腰杆出门啦。

★亮点六:Q币、网游装备等也可以成为私人财产

中公解读:《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后就可以尽情的买Q币、网游装备啦,这也是民法意义上的财产,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此外,这样的财产还可以当作遗产继承哦!

★亮点七:倡导人们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精神

中公解读:我们常常看到热心帮助他人、见义勇为时不小心造成被帮助人受伤害却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新闻,这使大家心理造产生一种评估:见义勇为可能损害自己利益,而选择不帮却不用承担责任。因此,长此以往人们之间便会变得异常冷漠。然而,《民法总则》告诉我们可以放心啦!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样的法律,鼓励人们做好事,对于我们的社会来说是一种良药。

★亮点八: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中公解读:现行《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许多专家、学者认为两年太短,不利于民事主体维护自己的利益。如许多银行等金融机构因为来不及请求,导致一些贷款不能及时收回,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许多处于弱势地位自然人,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提起诉讼,导致丧失了对自身权益维护的民事权利。《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但是下列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考研法硕保证知识点

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二、保证的特征

保证具有以下特征:(1)保证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方式。(2)保证属于人的担保。(3)保证具有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和明确的目的性。主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保证合同当然不成立或者无效。

三、保证的设定

保证的设定条件包括:

1.须保证人符合法定条件

国 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转贷。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也不得担任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可以提供保证。

2.须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

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意思必须明确具体,而且必须是其本人的真实意图,而不是受欺诈或受胁迫的结果。

3.须主合同合法有效

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随之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无过错的,亦不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4.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依保证合同而设立。保证合同内容主要包括:(1)被保证酌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除须具备主合同的有效成立前提条件外,保证合同本身还须具备合同的有效条件才 能成立。

四、保证的方式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对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权利。采用何种方式,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连带责任 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亦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 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 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 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 法律后果。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 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六、保证的效力

保证有效成立后,其效力体现在:(1)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人在履行期限届至时,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保证人则享有主债务人享有的一切抗辩 权。同时,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还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2)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 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 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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