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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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单位):

社保卡合作协议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传真):

乙方(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传真):

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行社会保障卡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41号)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青岛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发卡工作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事项

甲、乙双方在符合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甲方选择乙方为本单位参保职工制作发放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

第二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承诺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单位。

(二)甲方单位社保编号:。

(三)甲方承诺选择乙方按青人社发〔2015〕41号文件要求,为其参保职工制作发放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且乙方是本单位唯一的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

(四)甲方应遵守乙方批量发卡有关规定。

第三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承诺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

(二)乙方承诺其是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授权制作发放社会保障卡的合作银行。

(三)乙方为甲方批量制发社会保障卡,制卡成功后由乙方派送至甲方;零星制卡时,由社会保障卡申领人持有效证件到乙方服务网点申领。

(四)乙方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批量发卡。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果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另一方均有权解除协议,由此造成的责任与后果均由违约方承担。

五、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均应对合作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许可,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相关业务信息向其他第三方泄露。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六、其他约定

(一)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协议的生效

(一)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协议到期后双方未提出终止协议的,可视作自动延期一年。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社保卡合作协议 [篇2]

为促进本辖区信用社区建设,建立良好的部门合作关系,协议双方本着自愿、对等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社区愿遵守并履行以下条款

(一)在社区建立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实行“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

(二)分级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在职职工信用档案,在社区建立下岗失业人员信用档案。

(三)协助金融机构小额零售贷款、下岗再就业担保贷款发放工作。向金融机构推荐担保、零售贷款申报发放,协助担保机构开展担保贷款的调查取证工作,监督贷款的使用、收回。

(四)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政策宣传、服务咨询、创业培训、跟踪指导等活动。

二、担保机构愿遵守并履行以下条款

(一)经创业培训合格、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创业所在社区推荐函、创业培训合格证、项目论证书和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由本部门提供贷款担保

(二)认真执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本部门及时将贷款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按照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充分发挥担保基金的放大效应。

(三)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本部门优先实行信用担保、企业担保、个人联保等形式的反担保,对下岗失业

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成功创业且经营正常、有良好个人信用记录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

(四)建立会审制度,加快小额担保贷款、个人零售贷款发放步伐。与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组成“一站式”联合服务点,每月固定时间、地点、人员,集中对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条款

(一)协议生效后,双方应通知并监督所属机构认真执行。

(二)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需要对协议有关条款修改、补充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平等互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区信用环境办公室存档一份。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协议到期后是否续约由双方商定。

社区(公章): 担保机构(公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社保卡合作协议 [篇3]

甲 方: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乙 方:xx-x担保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就信贷业务担保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自愿、风散和控制风险的原则,双方在互惠共赢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担保对象

在平凉市范围内依法设立、合法经营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属于信贷担保业务的对象。

第二条?? 担保的业务种类

甲乙双方担保合作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个体工商户经营贷款担保、个人消费性贷款担保、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等;

所列的个人消费贷款不包括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和汽车按揭贷款。

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中小企业融资项目,由甲方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等相关规定自主审批。

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合同法》对符合乙方条件的企事业法人、自然人从甲方获得的贷款融资及法人客户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信用担保,单笔或单户担保总额原则上不能超过乙方注册实收资本金的10%。

第四条?担保程序

甲乙双方可以相互推荐信用等级好、符合国家贷款政策的客户,可以各自独立或联合开展客户评价及调查工作,贷款权在甲方,担保决定权在乙方。

乙方可以根据被保证企业、人的经营状况、发展前景及企业类型、个人情况,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要求被保证企业提供反担保措施。

第五条?? 担保保证金放大倍数、最高担保额度

乙方在甲方开立保证金专户,并一次性存入担保基金500万元,用于以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为主的小额信贷担保,在双方合作期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同档次利率,由甲方按规定支付存款利息。甲方同意按照担保基金5倍给予受保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授信支持,乙方在甲方的担保贷款余额达到2500万元后,乙方需另外增加保证金,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支用保证金专户资金,但乙方有权选择高收益的存款种类。如果乙方向借款人收取保证金,其账户必须开在甲方,但乙方有权使用该账户上的资金,乙方最大一笔担保金额不能超过200万元。

乙方为甲方认可的医院、学校及其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提供担保,可以免交保证金。

乙方在甲方及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信用担保额度不得超过乙方实收资本的十倍;乙方增加注册资本,则甲方相应增加可担保额度。

第六条?担保责任范围

乙方承担担保贷款风险责任的范围包括债务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调查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甲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一切的费用

第七条?利率费率

甲方对乙方担保信贷业务的利率或费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自主决定。乙方按照服务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向受保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费率由乙方和被担保贷款户商议决定。

第八条?? 担保业务展期及代偿

担保业务到期,若借款人确因还款困难申请展期,须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方可办理展期手续,具体手续按甲方有关规定操作。

贷款到期,借款人未能足额按期还款,乙方按照甲方的书面通知,按第六条规定的担保责任范围承担代偿义务;甲方亦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任何账户扣划,扣划不足部分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乙方代偿后,就代偿部分自动取得原甲方对借款人的权利和对借款人的追索权,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行使对借款的追索。双方对追偿情况享有同等的知情权。

第九条?? 担保免责。

在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甲方同意借款人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二)甲方允许借款人转让债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三)甲方允许借款人延长贷款偿还期并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四)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以“借新还旧”方式发放的贷款;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

第十条?? 乙方承诺

(一)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上一月度全部对外担保明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所有开户银行帐号等财务资料;

(二)接受甲方对其经营、财务情况的检查监督;

(三)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在三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甲方

1.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场所的变更;

2. 乙方自身在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减少贷款;

3. 乙方股份结构或资产状况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制改造、分立合并、股份转让、资产出售等;

4. 对外投资;

5. 乙方作为被告的仲裁、诉讼;

6. 其他经营、财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一)甲乙双方应对受保借款人提供快捷、便利的信贷和承保服务。在乙方自主决定承保后,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承保通知后的7日内向受保借款人发放贷款。

(二)合作期内,在所有担保贷款未还清之前,乙方不得抽去担保基金。

(三)乙方对所担保的所有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债务到期日至贷款还清为止。

(四)本协议的合作期为三年,届时再另行签定新的合作协议,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后终止。

(五)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如发生协议纠纷,以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双方各执二份,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代表签署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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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社保卡合作协议 [篇4]

甲方:_________银行________支行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代理社保业务合作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员工代办社保卡业务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的代办社保卡业务是指甲乙双方在符合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乙方委托甲方为本单位员工的社会保障卡代理银行,为乙方员工代办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申办、换领手续的业务。

第二条 社保卡申请人必须是参加_________市社会保险的在职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离)休人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乙方根据《_________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在征得员工同意基础上,给员工申办社会保障卡。申办时,乙方收集本单位员工身份证,审核无误后,填写一式二份《_________市_________银行代理社保卡业务申请清单》,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员工身份证复印件送交甲方。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包括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保证所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五条 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的资料,集中为乙方员工代理申办社保卡,以及为申办成功的社保卡配发银行的个人医保账户存折、个人金融账户存折和_________借记卡。

第六条 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派人凭《_________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登记回执》到甲方领取社保卡、存折、借记卡,并及时配套发放给员工。乙方应要求员工更改其初始密码。如因乙方不善保管社保卡、存折、借记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未要求员工更改初始密码而造成乙方员工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甲方每笔收取_________元存折工本费、_________元借记卡工本费。代收_________元社保卡工本费。

第八条 乙方员工使用社保卡、存折及借记卡,应遵守《_________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______市______银行______卡章程》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乙方员工遗失社保卡、存折或借记卡,应及时持本人身份证到甲方(储蓄柜台)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如在办理挂失前存款已被冒用,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条 任何一方如果违反其在本协议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甲方对因本次代理社保业务而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协议到期后双方未提出终止协议的,可视作自动延期_________年。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在本协议生效期内,如其中一方要求变更、终止协的,必须提前_________个月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或纠纷由毁约一方负责。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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