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与居间人之间的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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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者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在合作的时候要签好协议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推荐了居间人之间的合作协议,欢迎大家前来参阅。

居间人与居间人之间的合作协议

  居间人之间的合作协议篇一

甲方(委托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居间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邮箱: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乙方自愿为甲方提供居间服务,提供客户资源和信息。现就相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对委托行为的申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贵金属延期交收交割的居间业务。乙方权限仅限于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乙方非甲方的工作人员,无权对外签订《客户协议书》,无权向投资者及其他第三人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第二条 乙方对代理行为的申明

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中及因此向甲方提供的相关的信息准确无误;承诺在从事业务推广的过程中,以正当手段进行各项推广活动,并积极为甲方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没有任何有损甲方正当利益和声誉的言行。

第三条 委托事项

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投资者条件,推广甲方经营的贵金属延期交收交割业务,发现潜在贵金属交易投资者,向甲方报告客户信息,并最终促成投资者与甲方签订《客户协议书》。

第四条 佣金及支付

1.如乙方未能促成投资者与甲方签订《客户协议书》,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2.乙方实际促成投资者与甲方签订《客户协议书》的,则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佣金以乙方所提供客户的实际成交量为依据,各个成交量范围的佣金分段计算,具体方案如下:方提供的银行收款账户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的上月佣金。

4.乙方的收款账户为: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备注:上述账户为乙方的实名银行账户,除非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变更并经过甲方确认,均被视为有效账户。

5.甲方向该账户汇入资金即甲方支付佣金的义务履行完毕。

6.如乙方提供的客户无成交量或该客户脱离与甲方的服务关系,则甲方不应该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介绍的客户选择是否签《客户协议书》。

2.甲方有权对《客户协议书》的内容调整,而无需通知乙方。

3.在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时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

4.甲方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支付佣金,且在乙方介绍的投资者的交易编码存续期间不得变更佣金受益人。

5.甲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从事居间业务,促成《客户协议书》签订有效的,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取得相应佣金。

2.经甲方同意可推荐乙方介绍的优质客户参加由甲方举办的研讨会等活动。

3.乙方协助客户与甲方签订《客户协议书》,协助甲方收集并向甲方反馈在贵金属延期交收交割业务中出现的问题。

4.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后,才能向甲方推荐客户,同时应客观地向客户解释并解释贵金属延期交收交割交易投资的风险,积极促成《客户协议书》的签订。

5.乙方不得阻挠或妨碍投资者与甲方的签约活动,不得开发甲方的已有客户和拦截自然增长的客户,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签约,不得进行承诺、广告宣传、发布消息等,不得诱导客户进行贵金属交易,不做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的承诺。

6.乙方不得代为客户签订《客户协议书》,不得代为客户下达交易指令、调拨资金等。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拒付应付给乙方的任何费用。

第七条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守约方可解除本协议。违反方还应承担由此给守约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如果甲方违反协议约定支付佣金超过30天,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立即支付尚未结清的佣金。

第九条 如任何一方提前结束本协议,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过对方同意后签订解除协议书。在次月2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乙方应获得的佣金。第十条 若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无过失且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则可再协议期满前一个月书面提出续约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办理续约手续。

第十一条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想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居间人之间的合作协议篇二

合同签订地:

甲方(委托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居间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因甲方投资项目需要融资,乙方能够提供融资相关信息,甲方委托乙方寻找、介绍出资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寻找或介绍出资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2、乙方为甲方寻找或介绍贷款出资方,促成贷款出资方以贷款或投资等合法方式与甲

终以实际到帐金额为准。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向乙方出示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提供项目相关文件材料

2、保证向乙方所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真实、合法及有效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责任。

3、不得在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乙方所介绍的贷款方进行任何形式的接触。

4、甲方与贷款方达成合作意向签署协议后,贷款到帐当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开据酬金现金支票。

5、甲方与贷款方之间的任何约定,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合同第一条所规定的内容积极为甲方寻求机会,并为甲方与贷款出资方签署合同提供联络、协助等服务。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第三

方介绍甲方融资的相关情况。

3、乙方对甲方所融资款项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担保责任。

4、若资金方与甲方发生业务纠纷,均与乙方无关以及其所得的税后的佣金均不用承担一切任何形式和阶段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 居间报酬与费用

1、若乙方介绍促成有出资意向的第三方与甲方签订合同以及甲方融资贷款到账后,表为乙方酬金。

以打入以下帐号为准:

2、促成后,除本条规定的酬金外,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形式酬金。 3、若乙方未能促成第三方与甲方签署或履行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酬金。

4、乙方提供酬金收取凭证。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 如甲方与贷款出资方未能达成合作意向,双方合同解除,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2、 甲方与贷款出资方达成合作意向以及甲方融资贷款到账后,并向乙方完成酬金支付之日,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六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酬金全部支付完成之日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日期:

  居间人之间的合作协议篇三

甲方: (签名盖章 ) 乙方:

为提供公司的业务量,以及增大营业部门团队规模;惠州金管家黄金投资有限公司将设立关于针对居间代理人的提成方案的方案;具体的计算和业务要求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黄金t+d,白银t+d现货延期交易居间人的居间经纪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控制市场风险,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黄金交易管理条例》、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本公司确定居间人身份的依据,是本公司居间人在从事居间业务时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公司从事黄金t+d,白银t+d交易居间业务的所有居间人。

第二章 居间人身份及行为的确定

第三条居间人是指,为委托人报告订立黄金t+d,白银t+d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四条 法人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最近二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自然人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最近二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本公司和其他同类型经营机构的居间人。

第七条 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下称法人)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本单位与我公司订立合同的居间人。

第八条 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居间人不是公司所订立经纪合同的当事人。

第九条 居间人为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并非公司的工作人员,与本公司没有隶属关系,不纳入我公司劳动编制,不享有劳动福利、保险等我公司工作人员所享有的权益。

第十条 居间人的权利:

(一)根据居间合同的规定,为我公司提供订立经纪合同的机会或中介服务。

(二)居间人因从事居间活动付出的劳务,有按合同约定向公司获取酬金的权利。

第十一条 居间人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我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遵守以下居间服务准则:

诚信准则: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中介义务,积极促进投资者与我公司签订经纪合同,不得阻饶妨碍投资者与我公司的签约活动,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其客户提供任何能使客户对居间人与本公司关系产生误解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介绍信、名片等;

告之义务:如实向投资者告知有关签订合同事项,特别要向投资者阐述从事黄金交易存在的风险,如提供《风险揭示说明书》等,不得故意隐瞒投资黄金的风险或故意扩大投资黄金的利益,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更不允许进行欺诈活动;

不作为准则:不得为《黄金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介绍、提供签订《黄金经纪合同》的机会。

禁止越权代理:居间人仅作为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无权代理签订《黄金经纪合同》;无权代签交易月账单,无权代理客户委托下达交易指令,无权代理客户委托调拨资金;

保密准则:居间人应按约定为我公司保守商业机密,为投资者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实名原则:在从事黄金居间活动时,居间人不得隐瞒身份。

第三章 居间人的管理及考核

第十二条 本公司居间人的日常事务管理由各营业部进行,资格审核、业绩考核及档案管理由行政部进行,业绩统计及佣金支付管理由财务部进行。

第十三条 居间人取得本公司居间人资格后,前3个月为扶持期,扶持期内居间人佣金返还比例按合同中的约定执行。扶持期过后,居间人没有完成约定要求的,本公司有权取消居间人的居间资格。

第十四条 居间人当月提成在扣除应缴所得税后于次月20日之

前(遇节假日顺延)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对居间人按月度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颁布。

第四章 居间人违约责任及处罚

第十六条 居间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本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居间合作:

1、利用居间人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的。

2、以居间人的名义从事居间以外的经纪活动的。

3、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承诺的。

4、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以公司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的。

5、违反公司交易手续费管理规定,未经公司审批私自降低手续费标准或向客户返佣的。

6、贬低或者诋毁本公司、其他居间人和所介绍客户的名誉的。

7、开发本公司已有客户的。

8、窃取客户交易密码、恶意炒单、侵害客户利益的。

9、越权代理,为其介绍客户下达交易指令、调拨资金或签收交易结算报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有损于公司利益和客户利益的的行为。

第十七条 居间人应认真按照本规定进行自律管理。发生纠纷的,应及时与公司和投资者进行沟通,积极解决。后果严重的,除应承担相应责任外,公司将通过中国黄金业协会网站在业界予以通报,同时向监管部门备案,请求监管部门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规范。

第五章.佣金提成

客户投资交易的手续费千份之1.7起步,客户签订的合同上标明千份之20;那么千分之1.7-2.0区间手续费可以由居间代理人自由调控,手续费千份之1.7以上全归居间代理人所有,手续费按千份之1.7计算,拥金提成按下列成交额形式提取。

成交金额≤200万,以成交金额的万分之3计算

201万≤成交金额≤500万, 以成交金额的万份之3.2计算。

501万≤成交金额≤1000万,以成交金额的万份之3.5计算。

1001万≤ 成交金额≤2000万,以成交金额的万份之4.5计算。

2001万≤ 成交金额≤3000万,以成交金额的万份之5计算。

备注:佣金奖励资金以每月最后一天结算;连续三个月交易量达到3000万元以上或总开户数量在15名以上且交易量持续增大,可与我司签订居间合作合同,我司将每月固定给予3000~10000元业务津贴。(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地,业务津贴根据交易额的大小确定,低于3000万元,不予发放业务津贴)以上金额全以人民币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18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同意签字后生效,如有附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

惠州市金管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二0xx年 十一月 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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