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新社区住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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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构建和谐社会,由政府主导,通过分期分批建设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新社区住宅,以优惠的价格,向在城市建设和改造项目中,已依法实施拆迁货币补偿后仍无经济能力购买普通商品房的中低收入和双特困被拆迁家庭,符合条件的,根据房源情况,可以安排购买或租用一套新社区住宅,从而使其成为城市建设发展的受惠者,支持配合城市建设和改造项目工程的顺利进行。参照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和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广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新社区住宅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社区住宅是指在城市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建设、危破房改造、政府储备用地项目和部分列入政府组织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城市建设和改造项目)中,对被拆除的房屋进行货币补偿后,由政府主导建设,提供给属于中低收入的被拆迁居民和农民家庭以优惠价格购买、租赁的住房。

第三条 广州市城市新社区住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新社区住宅建设规划、建设规模、计划、资金使用以及相关政策制定、调整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协调、指导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事务由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建办”)承担。

市住建办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新社区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由市住建办作为项目法人依法、依程序组织实施,采用社会化、专业化的模式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并负责新社区住宅售、租工作。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新社区规划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相关规定,设计合理,配套齐全。新社区住宅来源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存量公有住房和由政府投资组织分步建设的住宅。

第五条 新社区住宅的建设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配套设施建设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六条 新社区住宅建设资金可以通过垫支或动用下列资金筹集:

(一)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余额;

(二)单位住房基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市国土房管局管理的代管房拆迁补偿款;

(四)市住建办历年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收入;

(五)新社区住宅、商铺的销售、租金收入;

(六)全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清理的存量用房(除住宅用房及专门规定用途之外)的处置收入。

第七条 新社区住宅的户型设计应当贯彻以中等户型为主,适当兼顾大小户型的原则,具备独立厨厕,户型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最低不低于4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40平方米。具体的户型面积由市住建办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

第八条 购买、租赁新社区住宅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九条 在城市建设和改造项目中,被拆除的房屋是产权人及其配偶的唯一自有产权住宅,被拆除房屋的产权人是中低收入家庭且已得到货币补偿,但经济仍有困难的,根据房源情况,可以申请购买一套新社区住宅。

被拆除的是农民房屋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农村村民建设用地有关“一户一宅”等管理规定。

第十条 在城市建设和改造项目中,被拆除住宅房屋的合法承租人是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有困难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根据房源情况,可以申请购买一套新社区住宅:

(一)在该被拆除房屋列入拆迁范围之前(以拆迁公告为准),已与房屋产权人签订经登记备案的《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的;

(二)承租人及其配偶没有自有产权住宅;

依法规划 科学规划

(三)具有广州市户口。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且确无能力购买新社区住宅的被拆除房屋的产权人或合法承租人,根据房源情况,可以申请租赁一套新社区住宅。

被拆除房屋家庭属于双特困户的,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4]60号)中的实物配租方法承租新社区住宅。不愿承租新社区住宅的,可以申请租赁住房补贴,自行到市场上承租住房。

第十二条 符合本方案规定的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人均收入水平的家庭。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产权人、承租人,购买或者承租的新社区住宅以一套为限。

第十四条 被拆除房屋的产权人或被拆除房屋的合法承租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市住建办提出购买或租赁新社区住宅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真实有效的资料:

(一)《购买(租赁)城市新社区住宅资格审核表》;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拆迁管理部门备案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或《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经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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