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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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协议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协议能够成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依据。协议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协议,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协议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协议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第一条甲方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监督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乙方是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乙方已向甲方提交了挂牌申请及相关文件,并取得了甲方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二条为规范乙方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行为,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签订本协议。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有权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授权范围内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甲方有权依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规定(以下简称“甲方业务规则”)对乙方的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终止挂牌等行为进行管理。

(二)甲方有权依据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挂牌费。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制定甲方业务规则并及时公布,为乙方及其他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提供制度保障。

(二)甲方负责运营、管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市场信息,为乙方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提供正常的信息环境

(三)甲方负责提供股票转让平台及相关设施,安排乙方股票挂牌,组织乙方股票转让活动。

(四)甲方负责提供信息披露服务平台,安排乙方首次挂牌信息披露及日常信息披露。

(五)甲方应当接受乙方的咨询,对其股票挂牌操作提供必要的.指导。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

(一)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股票挂牌操作事宜,并获得甲方的指导。

(二)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股票转让、信息披露平台及相关设施服务。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管及管理。

(二)乙方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乙方进一步承诺遵守甲方业务规则,履行包括但不限于规范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义务。乙方应保证并责成其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全体员工理解并遵守本协议内容。

(三)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挂牌时和挂牌后作出的承诺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本协议的附件。乙方应保证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该等承诺文件。

(四)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缴纳挂牌费。

(五)乙方应按要求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

(六)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挂牌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七条挂牌费:

(一)挂牌费包括挂牌初费和挂牌年费,由甲方依据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乙方应当在挂牌日前缴纳按照挂牌首日总股本计算的挂牌初费,并在每年7月15日以前一次性缴纳按照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的本年度挂牌年费。

(三)挂牌当年的挂牌年费按照挂牌首日的总股本和实际挂牌月份(自挂牌日的次月起计算)予以折算,与挂牌初费一并缴纳。

(四)乙方逾期缴纳挂牌费,甲方有权每日按应缴纳金额的3‰收取滞纳金。

(五)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于10个工作日内仍未缴纳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监管措施,并保留向乙方主张其违约造成之全部损失的权利。

(六)乙方股票终止挂牌后,已经交纳的挂牌费不予返还。

第八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条与本协议的解释或执行有关的争议及纠纷,应首先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之日起的30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如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甲方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与修订或新颁布的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等内容相抵触,本协议该部分条款将自动变更并以修订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内容为准。

尽管有前款内容,本协议其他不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内容相抵触的条款持续有效。

第十二条乙方申请终止或被甲方终止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本协议自终止挂牌之日自动解除。本协议解除不影响甲方依法向乙方主张本协议项下未结费用、滞纳金支付的权利。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日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协议2

甲方: 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经甲方同意,乙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可从事以下业务:

(注:根据申请从事的业务种类如推荐业务、经纪业务等进行填写)

第二条乙方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规定(以下统称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甲方的自律管理。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

(一)对乙方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本协议第一条中的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二)对乙方违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定的行为,依据《业务规则》及相关细则的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三)按规定收取乙方相关费用。乙方欠缴相关费用的,甲方可视情况限制、暂停直至终止乙方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相关业务。乙方主动申请终止并经甲方同意或者因违规等原因被甲方终止从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的,乙方已缴纳的费用不予返还。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一)为乙方提供股份转让平台及相关设施。

(二)为乙方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本协议第一条中的业务提供指导和培训。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

(一)可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本协议第一条中的业务并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和设施。

(二)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本协议第一条中的业务时,获得甲方指导和培训。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一)恪守乙方为从事本协议第一条中的业务作出的各项自律承诺。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有效防范业务风险,维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稳定运行。

(三)按规定配备合格业务人员,对业务人员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相关业务活动进行严格管理。业务人员不能胜任相关职责的,乙方应及时更换;业务人员违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定时,乙方应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处分。

(四)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按照甲方要求及时说明情况,提供相关的业务报表、账册、原始凭证及其他文件、资料,不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不提供虚假、误导性或者不完整的资料。

(五)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收费方式,按时向甲方交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一)因修订或者颁布实施新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定,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与修订或者新颁布的相关规定内容相抵触的,本协议与之相抵触的有关条款自动变更,以修订或者新颁布的相关规定内容为准,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协议。

(二)乙方主动申请终止或者因违规等原因被甲方终止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本协议第一条所指部分业务的,本协议中关于所终止业务的专门规定自动失效。

(三)乙方主动申请终止或者因违规等原因被甲方终止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本协议第一条所指全部业务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第八条违约责任、免责以及争议解决

(一)乙方因违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定被甲方实施暂停、限制或者终止业务等纪律处分,导致与投资者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纠纷的,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定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到暂停、限制或者终止相关业务等处分而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除上述第(一)、(二)款外,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定,或者因乙方其他经营活动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保留全部依法向乙方主张赔偿的权利。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部分条款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情形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知晓上述情况后立即将情况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争议或纠纷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协议附件

(一)本协议附件包括证券公司从事相关业务自律承诺书。

(二)本协议的各项附件为本协议所必不可缺的组成部分,同时亦为履行本协议所必不可少的条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十条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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