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劳动合同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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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劳动合同8篇,欢迎大家分享。

【精选】劳动合同8篇

劳动合同 篇1

甲方: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乙方: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临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____省(市)____区(县)____街道(乡镇)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规章制度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____岗位工作,____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入职后交____元的押金(离职时见押金单退还)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本店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为____元/月。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____种工资形式:

1、固定工工资。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固定)工资为____元/月,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三)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

(四)合同期内,甲方视乙方的工作表现情况,餐馆劳动合同范本给予乙方提高工资待遇的机会。

  第五条 社会保险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具体缴纳比例和方式为:

(一)基本养老保险由甲方按单位缴费基数20 %的比例、乙方按个人缴费基数 8%的比例缴纳;

(二)基本医疗保险由甲方按单位缴费基数____%的比例、乙方按个人缴费基数____%的比例缴纳;

(三)失业保险由甲方按单位缴费基数____ %的比例、乙方按个人缴费基数____ %的比例缴纳;

劳动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

第二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工作岗位,乙方的工作任务为__________,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甲方随时可以调换乙方的工作和岗位及工作地点,甲方根据乙方工作能力,重新签定劳动合同。 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任务,甲方于次月底支付工资,其中新工试用期的工资为________元/月,试用期满3个月后,甲方给乙方每月工资为_______元/月。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_____种工时制度,没有休息日,节假日根据甲方厂里生产工作情况临时安排放假。

〔1〕标准工时制

〔2〕综合计算工时制

〔3〕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 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程序办理,甲方如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出具通知书,在办理工作交接后支付清乙方工资,没有任何补偿,乙方要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出具辞职报告,经甲方同意后方可。

第六条 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劳动合同 篇3

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招用

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劳动合同制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甲方劳动合同制度,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甲方与乙方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

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中前____月为试用期。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如双方同意延续,应续订合同。

第二条,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部门_______岗位从事工作。

2。乙方上岗后应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量和质量指标或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

3。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及依照乙方的能力(专业,技能)和工作表现可调整乙方工作岗位。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

(1)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八小时制,每周工作五天;

(2)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隔天班工时制),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因甲方生产经营需要乙方加班加点的,经协商同意后,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加班加点时间控制和工资结算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享有政府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并享有病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期,有薪假期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第四条,培训,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培训和考核。

2。甲方为乙方提供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卫生工作环境;确保乙方在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3。甲方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国家和甲方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生产措施。

第五条,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1。甲方应付乙方的劳动报酬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经营状况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度,依据乙方所担负的职务,职位确定其税前工资每月为______元,其中试工期每月为___元,下月___日为工资发放日;

(2)甲方根据经营盈利情况及乙方的行为和工作表现增加薪酬,乙方未达到甲方规定的工作量和质量指标将不予加薪。

2。保险福利待遇

(1)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手续。

(2)甲方必须依法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活福利设施和生活福利待遇;

(3)乙方如因病休假,经甲方认可的医院证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享受有薪病假,病假工资按政府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劳动纪律

甲,乙双方都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指定的规章制度,履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解除和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

1。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有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3。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但为了保证甲方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经双方协定,乙方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一周并办理工作交接,在此期间由甲方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应负责任;

(2)甲方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5。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7。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的去向和补偿。

(1)甲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退工手续;

(2)本合同解除后,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乙方的补偿待遇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政策办理。

第八条,协商约定条款

1。乙方在本合同期内接受甲方出资培训或者接受甲方提供的其他物质的,必须服务期由甲,乙双方另订协议确定。

2。

3。

第九条,违约,赔偿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2。违反劳动合同者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条,劳动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二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条款的修改和解释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代表(盖章)乙方(盖章)

签字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动合同 篇4

二载修改,四度审议,劳动合同法,这部承载着亿万劳动者期盼的法律,于20xx年6月29日正式颁布,多少人多年的呼吁与梦想,终于成就了这部光荣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对以往劳动法律制度的突破,让世界瞩目。

一、首次程序突破,仲裁诉讼自由选择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法此条的规定,设立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制度,法院不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仲裁前置。该制度已经实施了十几年,在实践中已渐渐显示出其弊端。

劳动仲裁网曾经做过一个很有意思的调查,调查题目为"您认为劳动仲裁程序是否必要"?,调查结果为:选择"多此一举,不能解决问题"的占30%,选择"增加了维权成本"的占25%,选择"希望能够选择适用"的占35%,选择"非常有必要"的仅占10%,可见劳动仲裁制度在国人心目中已经渐行渐远,人们期盼着劳动争议能够低成本、更及时、更快捷的解决,现实中的劳动仲裁程序不仅仅效率低,成本高(仲裁费用远高于法院诉讼费用),更为不能接受的是,仲裁裁决并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一提起诉讼,全部的程序又得在法院重演。实践中当仲裁裁决后,用人单位往往不检讨自己的违法行为,反而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来拖延时间,动辄提起诉讼,走遍所有程序到底,一个案件下来,历经仲裁、一审、二审,耗时短则近一年,长的近二年,劳动者往往心力交瘁,疲于应付程序之战。更有部分地区的劳动部门人为提高申请仲裁门槛,申请仲裁前一律需经基层劳动管理机构调解30天,不经调解程序不能申请仲裁。废除仲裁程序、或能够选择适用仲裁诉讼程序已经呼吁多年了,从程序上进行突破是劳动合同法的使命 .劳动合同法第77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法条将"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之间用顿号连接,可见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是并列关系而非先后关系,与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有天壤之别。本条的意思很明确,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既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不再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已经完全突破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56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这里工会也可以选择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为便于理解,我注意到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三审、四审稿规定得更直观: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程序上的突破,是劳动合同法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最大的一个突破,法律赋予劳动者可选择适用仲裁或诉讼程序,真正体现了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二、颠覆传统观念,合同终止也需补偿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制度推行了十余年,劳动合同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概念已经根深蒂固,劳动者也可以接受,法律上对此制度的设立并没有什么问题。

但是,近些年来,为了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或者为了便于能够"合法"的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大量的采用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方法,每六个月一签,每三个月一签,甚至于每一个月签订一次合同,劳动者再也找不到劳动的光荣感和安全感,更无归属感,这严重影响了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明确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简单的可以作如下理解:除非劳动者真的不愿意续签的除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得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此项规定对之前的劳动法律制度也是一个较大的突破,将有效的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崇尚民主管理,规章制度走向共决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可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限,属于一种"单决权",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往往关门立"法",从不考虑劳动者的意见,把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强加给劳动者遵守,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不当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具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法律""已向劳动者公示"三个要素方可作为案件审理依据,该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用人单位开始意识到规章制度不再是独断专行的工具,但是对于"民主程序制定"的程序司法解释仍未明确,实践中操作性仍存在欠缺。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该规定,相对于以往的法律规定,已经将民主程序发挥到了极致,将用人单位的"单决"变更为劳资双方的"共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需劳资双方共同协商确定,这是一个极大的进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在源头上得到保护。

四、降低签订门槛,力推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法施行十余年以来,为什么实践中很少看到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认为是制度设计的不完善所造成。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里给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设定了三个条件:"连续工作满10年"、"双方同意续延合同"、"劳动者提出要求",实践中往往只要一获悉劳动者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就会立即表示不同意续延合同,导致签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是纸上谈兵。制度设计的不完善,严重阻碍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推行。

为了打击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大量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投机做法,劳动合同法在制度设计上可谓是"狠招频出",让用人单位投机思想无法得逞。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门槛设置到最低,可操作性设置到最强,我想不出三五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成为劳动合同的主要表现形式。

五、双倍工资支付,限制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法从来就没有规定事实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形态,劳动法颁布后所有的配套规定均是从统一的劳动合同制度的角度去进行规范,但现实与法律总是存在矛盾,实践中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越来越多,发生纠纷时劳动者举证艰难。

为了保护这部分无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利益,劳动部不得不先后出台了多个规范性文件去规范事实劳动关系这种特殊的劳动关系,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仍不够强。且在发生纠纷时,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有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用人单位的成本并不会增加,有时候反而会降低,用人单还可因此获得非法利益,这也是导致事实劳动关系越来越多的原因之一。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14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针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以达到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的目的。

六、给违约金设限,还劳动者自由天空劳动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劳动法没有关于违约金的条款,但是也没有禁止双方订立违约金,所以支付违约金可以作为违约方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的一种形式。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10.31)规定:三、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所以,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允许的。

实践中各地区均先后制定了适用于本省或本市的劳动合同条例,其中对违约金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典型的就是北京和上海对违约金条款的不同规定,北京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也就是说对违约金的设定是不限条件的,只是数额进行限制,而上海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1、违反服务期约定的;2、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在广东,针对违约金的地方立法是一片空白,地方性法规没有违约金的任何规定。

法律规定上的缺失和地方性规定的混乱,导致违约金的适用混乱不堪,实践中违约条款已经成为劳动者头上的紧箍咒,是用人单位钳制劳动者的利器,用人单位常常用高额违约金来限制劳动者的流动,劳动者一朝签约,就成了合同期内的包身工,自由的禁锢导致部分劳动者以故意违纪来促使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逃避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劳动关系畸形化越来越严重。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明确了可设立违约金法定情形及违约金数额,还给了劳动者自由的天空。

七、增大违法成本,引导社保真正落实劳动法第73条确定了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劳动法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法律从制度上设计得很完善,但是,实践中用人单位出于成本的考虑,常常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表现为只参加其中部分的保险,或者降低缴费工资,甚至于根本就不缴纳任何的社会保险费,由于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不力,或者出于招商引资的考虑,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劳动者的投诉也是久拖不决,导致劳动者权利受到侵害。

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将社会保险争议排除在司法救济的途径之外,认为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的范畴,应当寻求行政途径的救济,所以,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常常显得孤立与无助。

增加违法成本往往是减少违法行为的良方,劳动合同法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赋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且规定用人单位因此需付出的代价,以引导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真正的落到实处,这不能不说是对以往法律规定的一种突破。

八、构建和谐关系,违法解雇双倍赔偿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如何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赔偿"包括:(一) 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 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 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 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但以上的"赔偿"本来就是劳动者应当依法享受的正当权益,用人单位并没有因为违法解除合同而受到额外的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要求经济补偿,通常被认为劳动者对解除合同行为无异议,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需按照正常情况下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且支付经济补偿金最高还不超过12个月,这对用人单位来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任何区别,违法和合法的法律后果一样,这真的是法律的悲哀。

正是因为没有违法成本,实践中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非常严重,和领导关系不好、看你不顺眼,一个字:"炒"!最多就是给个经济补偿金嘛。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盛行,导致了劳资双方劳动关系的恶化,劳资纠纷大量出现,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都占50%以上。为了有效的遏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法加大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成本增加了一倍,这不是一个小数目,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得掂量掂量了。

九、增设随附义务,出证明转档案移保险实践中,用人单位为了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损招频出,劳动者辞职后拒不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不为劳动者转移档案、不为劳动者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是几个屡试不爽的招数,这类的纠纷也出现很多,用人单位的这些违法行为,往往会给劳动者带来损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会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有关失业保险待遇。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一种后合同义务,也称为合同随附义务,用人单位不得拒绝。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不当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法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单位共担责劳务派遣由于其用工灵活,成本降低,转移风险等特点,实践中被大量企业采用。劳务派遣表现出来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有劳动关系之名却无劳动之实,与用工单位无劳动关系之名却存在劳动之实,形成了复杂的"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

正是由于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实践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发生纠纷时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让劳动者无所适从,加上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的规定相对缺失,增加了劳动者维权的难度。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首次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司法解释实施后,对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法律程序上的支持,但是处理起来仍缺乏实体上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连带责任制度的确立,为此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实体上的依据,对劳务派遣制度将产生深远影响。

万人的梦想,造就了法律的光荣,劳动合同法注定成为中国法律史上的一部至关重要的法律,虽也留有不少遗憾,但瑕不掩瑜,劳动合同法的光芒仍锐不可挡,将使中国的用工制度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劳动合同 篇5

甲 方(用人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 别:______ 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微信号:___________电子邮箱:联系地址:

紧急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

(1)固定期限:

①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 ________年 ____月____日止。

② 其中包括试用期____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③ 试用期解除合同: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2)无固定期限:自 __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__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3、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工作。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可以变更其工作地点。如甲方的经营机构搬迁,乙方同意相应变更工作地点。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2)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工时制。

(3)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2、甲方因经营需要,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四条劳动报酬

1、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元月。

2、乙方试用期满后,乙方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考核工资,乙方基本工资为元月。甲方根据乙方的考勤、考核、奖惩情况核算发放具体工资。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3、乙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本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甲方向乙方发放的奖金、补贴、津贴等项目不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300%的工资报酬。

4、甲方应以法定货币人民币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____日左右,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5、乙方病假期间,甲方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的标准发放病假工资,如低于本市病假工资发放最低标准,按该最低标准发放。

6、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等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2、乙方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发放。

第六条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1、甲方依法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乙方有任何异议,应当立即向甲方提出。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甲方可对乙方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3、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相关管理制度,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等,直至解除本合同。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4、乙方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乙方从甲方处获知的一切与甲方相关的信息均属于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经营信息、员工信息、甲方客户信息、技术秘密及其信息载体,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七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加强职业危害防护。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给甲方或客户、合作伙伴造成经济损失元以上或严重损害甲方声誉等);(

4) 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致使本合同无效的(如乙方被查实向甲方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或隐瞒个人真实情况的,即视为乙方以欺诈的手段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

(5)甲方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

1) 乙方以任何形式在其它单位兼职、任职或作为与甲方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的投资人、股东、监事等;

(2)乙方连续旷工达 ____日或累计旷工达

____日的。

4、乙方提前终止本劳动合同,须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辞职申请;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甲方,可解除本劳动合同。乙方未按规定向甲方提出辞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甲方将在乙方办理交接工作后支付乙方的当月工资和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本劳动合同所列明的通讯地址履行送达义务。一方如果迁址或变更电话,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乙方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和招收录用费用。(

2)对甲方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有形或无形的经济损失。(

3)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查费用、公证费用等。(

4)本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按前述约定乙方需对甲方负赔偿责任的,甲方可在乙方工资或经济补偿金中扣除。工资、经济补偿尚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仍需赔偿损失。

3、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甲方已明确告知了相关的职业危害,乙方已完全知悉并做了充分了解。同时对甲方的所有规章制度与岗位职责已知悉全文,并愿意遵守,如有违反,愿意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期满而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乙方仍继续在甲方处工作的,则视为本合同续延

5、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乙方确认已阅读本合同及其附件(岗位职责、员工手册、

),知悉并理解合同及附件的内容,愿意遵守甲方相关管理制度。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个人信息、前单位离职证明、学历证明等信息、资料均真实有效。(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委托代表人:

__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

__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

不可复制,请直接

劳动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性别:

委托代理人: 出生年月:

厂址: 家庭住址:

所属区:

根据《上海竟成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局《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双方订立合同如下:

  一、合同类别和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合同履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一九 年 月 日至一九 年 月 日止);乙方必须为甲方服务期限为 年(自一九 年 月 日至一九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应即终止,如甲方工作(生产)需要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应即续订合同。

2、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直至《暂行规定》中约定的条款发生时自行终止。其中乙方必须为甲方服务期限为 年(自一九 年 月 日至一九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并参照乙方的工作技能或特长,经考核后择优上岗或安排适当的工作。上岗前应按照《上海竟成印刷厂岗位聘用实施办法》与所在部门签订上岗聘约。上岗聘约为本合同附件。

2.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或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情况,可调动乙方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在征求乙方意见时,如无特殊情况,乙方应以服从为原则。

3.双方有关岗位聘用、解聘等事中项按《上海竟成印刷厂岗位聘用实施办法》和《上海竟成印刷厂职工下岗待聘的暂行规定》办理。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并根据生产和实际工作需要发给乙方必要的劳防用品和保健营养待遇。同时,对女职工应酌情实行特殊保护。

2.甲方根据企业生产和经济发展情况,不断提高和改善职工生活福利待遇,并提供必要的集体生活设施和娱乐场所。

3.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对职工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和业务进修条件,并进行政治文件学习、安全生产和厂规厂纪教育等。

4.乙方有参加甲方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5.乙方上岗后应按照甲方的生产和工作要求,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和操作规程,按质按量地完成各项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并接受甲方职能部门的有关考核。

6.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树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主人翁精神风貌,维护企业声誉,爱护集体财产。

  四、劳动报酬

1.甲方实行本企业的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并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按照岗位的劳动技能高低、工作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优劣情况,确定不同工种的劳动报酬,随着生产经营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情况,逐步提高乙方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

2.乙方工资、奖金、浮动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和相应的福利津贴等,仍按甲方现行的规定按月发放。

3.乙方在生产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特殊成绩的,甲方可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或晋级工资。

  五、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

1.在劳动合同期间,乙方仍享受统一规定的有关津贴,物价补贴、计划生育、住房补贴、养老保险、独生子女费以及法定的公休节假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甲方规定的职工休假等。

2.在劳动合同期间内,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以及家属劳保待遇等仍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3.劳动合同期间,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有关待遇仍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和本单位规章制度执行。对乙方的停工医疗期按《上海竟成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4.被列入下岗待聘范围的人员,其各种待遇按照《上海竟成印刷厂下岗待聘的暂行规定》执行。

5.乙方到达离退休年龄,其离退休待遇仍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间内必须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法纪、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如有违纪违章行为,甲方有权按有关厂规厂纪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七、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即为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可续订劳动合同。

2.合同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如发生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但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3.职工到达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4.在劳动合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除属《上海竟成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的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款之外,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5.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乙方如属《暂行规定》中第十六条规定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遇有《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7.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遇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8.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人员,甲方根据《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有关手续。

  八、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期内,甲方除《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乙方除《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均不得解除合同或自行离职,否则应支付违约金500元。

2.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除遇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给对方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按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

3.凡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培训、学历学习、进修或分房的人员,其有离职、调动或违约时,均按《上海竟成印刷厂关于职工在服务期内离岗及违约赔偿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 篇7

兹有本单位职工 ,身份证 ,性别 ,年龄 ,住址 。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因合同期限届满,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单位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

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

20xx年7月 1 日

劳动合同 篇8

一、口头约定的合同

个别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出于企业自身需要,在招聘时故意不与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仅作一些简单的口头约定。由于求职者大多极为珍惜这一就业机会,一般不敢对此提出或坚持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此,一旦出现纠纷,求职者权益就将受到损害。我国《劳动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合同订立……",因此,口头约定合同在我国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约定条款明显倾向用人单位一方,此种情形目前相当普遍,应引起求职者的重视。求职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一定要逐条审查,对一些不合理、显失公平的内容应坚决拒绝。

三、胁迫的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招工时,强迫劳动者交纳巨额集资款、风险金、并胁迫劳动者与其订立所谓的自愿交纳协议书,企图以书面协议掩盖其行为的违法性。《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附带保证的合同

部分企业为约束劳动者的行为,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硬性规定另签一份"保证书",其内容是强迫劳动者接受一些不合理的规则和条件,并把该保证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来约束劳动者。

五、真假合同

某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或集体企业为应付劳动仲裁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劳动者签订真假两份合同。以符合有关规定的"假合同"应付劳动管理部门的检查,实际上却用按自己意愿与劳动者订立的不规范甚至违法劳动合同来约束劳动者。

六、抵押性质的劳动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跳槽",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将其身份证、档案、现金作抵押物,甚于扣留劳动应得的福利或工资,一旦劳动者"跳槽",用人单位便将抵押物扣留。这种做法不但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而且严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

七、无保障的劳动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不具备病、伤、残、死亡补助和抚恤等内容,或虽有此条款但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一旦发生病、伤、残、死亡等情况时,企业或者置之不理,不管不问,或者以较低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其额度远低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和国家有关的法定标准,使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当然,无效或不合理的劳动合同五花八门、不胜枚举。因此,求职者平时应多学习一些有关法律知识,一旦遇上类似问题,就可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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