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土地流转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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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宿州市土地流转合同书

转出方(甲方)

住所:

受让方(乙方)

住所: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规条例规定,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同意订立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将坐落在 ,家庭承包地 亩以 (出租、转包、互换、入股等)

方式,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流转给乙方用于农作物种植。

第二条 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该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2、不得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与经营。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享有该土地的自主生产经营使用权及产品处置收益权;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3、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永久行损害。

第三条 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 土地流转期间乙方向甲方须支付土地流转价为每年 元/亩,计 元/年,支付时间为:每年 月 日前支付甲方人民币 元。

(二) 经营使用期间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标的按时兑现,否则,逾期一天加罚乙方应兑付总额 %的滞纳金。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服从国家及农业基础设施占用或征用土地的需要,并均不负责违约责任。

(二) 合同一经签订,所有条款双方应严格认真履行,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应向对方赔偿违约金,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五条 其他事宜

(一) 本合同不因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而变动,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

而变更或解体。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严重毁损该土地,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除外。

(二) 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乙方如需要继续经营,享有优先承包权。如不再使用,应清理所有承包土地的地面设施,将土地整平后交给甲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 土地流转的期限超过家庭承包期剩余期限的,超过的时间无效。

(四) 流转期满,乙方应保证流转的土地达到流转时土地等级和质量。

(五)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在补充栏目中完善,完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发包方、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分中心各一份。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发包方: (签字盖章) 鉴证机关: (签字盖章)

鉴证人: (签字盖章) 签证日期: 年 月 日 附: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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