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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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范文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救援机制,提高地质调查作业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作业人员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保障地质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地质调查项目作业过程中突发事件的紧急救援。

本预案指导地质调查项目承担单位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陆地、海洋、航空地质调查作业过程中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的紧急事件。

1.4 分类分级

1.4.1 分类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机理,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分为陆地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海洋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和航空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

1.4.2 分级

按照各级应急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分为三级:

Ⅰ级(重大):项目承担单位、野外工作站和项目组没有能力解决的,需由地调局应急机构组织实施的重大应急救援。

II级(较大):项目组没有能力解决的,需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野外工作站组织实施的较大应急救援。

Ⅲ级(一般):项目组自身能够处置的一般性应急救援。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反应快速,科学高效。

1.6 应急预案体系

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陆地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海洋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航空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各项目承担单位制订的有关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地调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是组织实施地质调查作业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救援机构;研究和部署地质调查作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批准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关闭;组建Ⅰ级应急响应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救援力量组织实施Ⅰ级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指导Ⅱ级、Ⅲ级应急机构的工作;依法上报安全生产重大突发事件。

地质调查项目承担单位及地调局直属单位应急救援工作领导机构承担相应的领导职责。

2.2 办事机构

地调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是地质调查作业应急救援工作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组建应急专家组;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接收和办理向领导机构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督促落实领导机构有关决定事项和批示、指示精神;负责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报告、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

地质调查项目承担单位及地调局直属单位应急救援工作办事机构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

2.3 专家组

各级应急机构应建立健全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工作专家组,为应急机构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2.4 应急机构

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分为三级:

一级:中国地质调查局;

二级:地质调查项目承担单位和野外工作站;

三级:野外地质调查项目组。

3 运行机制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应对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报告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流程图见附件。

3.1 预测与预警

地质调查项目承担单位要针对可能发生的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定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预测、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应急处置

3.2.1 突发事件报告

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项目组要及时向其所属单位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项目承担单位要立即如实向地调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2.2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事件,事发项目组和项目承担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机构报告。

3.2.3 应急响应

(1)Ⅰ级应急响应

对二级应急机构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重大突发事件,由地调局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协调项目承担单位、野外工作站,或地方政府、驻军部队等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2)II级应急响应

对三级应急机构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较大突发事件,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野外工作站启动II级应急响应,协调本单位、突发事件地点邻近项目组等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并向地调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地调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及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情况,并向相关单位发出预警。

(3)Ⅲ级应急响应

对三级应急机构处置能够有效控制事态的`一般突发事件,由项目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协调项目组或突发事件地点邻近项目组应急力量实施救援,并上报二级应急机构;二级应急机构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应急救援情况,并向相关部门发出预警。

3.2.4 指挥与协调

需要一级应急机构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地调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单位、项目组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项目组、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⑵组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

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单位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面应急资源等;

⑷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二级、三级应急机构处置的突发事件,由相应的应急工作领导机构、办事机构统一指挥与协调。

3.2.5 应急关闭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报请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同意,应急响应予以关闭。

应急响应关闭的信息,应通知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机构和人员。

3.3 善后处置与调查评估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急机构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上一级应急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3.4 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有关方面报告。

4 应急保障

各级应急机构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信息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员保障

地调局野外工作站、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是处置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开展应急保障救援的骨干力量。各级应急机构要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定期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4.2 财力保障

各级应急机构所需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以及应急救援资金,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列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

4.3 物资保障

各级应急机构应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相关单位应急物资保障供应与自储专业应急物资相结合的应急物资保障制度,自储必要的、专业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

4.4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应急机构要配备相应的应急交通运输设备。发生突发事件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各级应急机构要协调有关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便利条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4.5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应急机构要按规定配备野外作业医务人员、器械和药物,提高自身救治能力,并依靠当地医疗单位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4.6 通信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机构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信息保障工作体系,要按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信息共享。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各级应急机构要编制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各级应急机构要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提高救援技能

5.3 责任与奖惩

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不服从指挥和妨碍应急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修改。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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