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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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企业税收情况汇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情况汇报会纪要》(国税外函[1997]42号)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下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情况汇报会纪要》的通知

1997年6月12日国税外函[1997]42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司1997年6月6日在京召开了部分省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情况汇报会。汇报会上还对一些特殊行业的代表机构征免税界定原则进行了讨论。为统一执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口径,现将会议纪要印发你局,请研究贯彻。

附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情况汇报会纪要

1997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在京召开了有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厦门、广州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加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情况汇报会。会上,上述地方的代表就本地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管情况做了汇报,同时,提出了银行、保险、国际运输等行业的代表机构,在具体界定征免税时如何准确把握界限问题,要求进一步给予明确。经会议讨论,就有关行业代表机构征免税界定问题,形成以下统一意见:

一、银行代表机构征免税界定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外国银行所设立的代表机构征免税界定,采取以下原则:

1.代表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内容中仅规定为银行信贷业务提供联络或其他辅助性工作,没有兼营咨询业务,且实际没有从事咨询业务的,可以界定为非应税业务的代表机构;

2.代表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内容中有兼营咨询业务的,应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凡实际从事国税发[1996]165号和国税发[1997]2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活动的,应就该部分业务活动计算缴纳有关税收。

工商注册登记内容中虽没有兼营咨询业务,但实际从事有偿咨询业务的,应在发生应税业务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

3.对银行代表机构从事银行信贷业务以外的投资、市场等有偿咨询业务,可以按以下方法确定其收入:

(1)能够提供收费凭证的,可据实确定收入计算纳税,其中代表机构与其总机构共同进行的咨询业务,可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的咨询收入,以不低于50%的比例,确定为代表机构的应税收入。

(2)代表机构从事咨询业务,如不能提供准确的收入凭证确定其实际收入额的,或者无法采取适当的比例核定代表机构收入额的,可采取按经费换算收入的办法计算征税。采取按经费换算收入的办法计算征税时,可仅以代表机构提供咨询业务所发生的费用支出额为基数计算换算。当代表机构不能合理地计算咨询业务所发生的费用支出额时,经当地国税、地税机关的同意,可以按照人员、工资等比例,确定代表机构从事咨询业务所发生的费用支出额。

二、保险代表机构征免税界定原则外国保险公司所设立的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的保险推销活动,是整个保险服务业务的一部分,如其收入体现在保险费中,应按一定的比例划归为代表机构的收入并依法计算征税。但考虑到对外国保险公司从我国取得的保险费收入,目前正在研究是否作为预提所得税征税范围。如果确定对向境外支付的保险费征收预提所得税,则对其代表机构从事的保险推销、联络等业务,不应再重复计税。因此,在对外国保险公司从我国取得保险费收入确定是否征收预提所得税之前,对外国保险公司的代表机构推销保险业务活动,暂缓确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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