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复习考点精选

来源:文书网 1.01W

导语:为了帮助广大考生的考试复习,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提供的司法考试复习考点精选,大家可以参考阅读,更多详情请关注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2017司法考试复习考点精选

  【问题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回复】区别如下: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针对债权请求权

除斥期间针对形成权

法律效果

(1)当事人仍有诉权和实体权利,但是丧失胜诉权;

(2)法院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主张诉讼时效为当事人的一项权利;

(3)经当事人主张,法院查明后,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债务人自愿履行仍有效,债权人可以保有该项履行的利益。即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1)期间经过后,原形成权消灭、不存在;

(2)债务人自愿履行后,债权人不可以保有该项履行利益。

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

(2)特殊诉讼时效:

1年:身体受伤害/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延付拒付租金/寄存财物丢失毁损;

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4年,国际货物买卖、技术进出口合同。
(3)最长诉讼时效:20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1)1年,可撤销民事行为;

(2)5年,提存中的领取权。

是否可变

可以中止、中断、延长

不可

  【问题2】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对比。

【回复】对比如下:

事项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失踪达到法定期限

(1)下落不明2年;
(2)从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1)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2)从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开始计算,意外事故从发生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近亲属、监护责任人、债权债务人,没有先后顺序,不告不理。

近亲属、受遗赠人、债权债务人、人寿保险合同受益人(单位不是利害关系人),不告不理。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顺序限制。

公告

3个月

1年,意外事故失踪的为3个月




(1)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2)申请失踪或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本身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资格申请。(3)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法院管辖。(4)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比照民诉特别程序进行,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的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5)公告期间届满,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6)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7)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问题3】“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派出机构”这些概念的区分。

【回复】行政机关是按照国家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机构亦称政府机构,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主体,是行政权力、政府职能的物质载体。

工作部门,按照一定标准对政府工作进行分解和分类,并以此为依据建立的负责政府某一方面事务的机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是政府派出的国家行政机关,而派出机构是政府职能部门派出的从事某种专门职能的机构。

  【问题4】逃税罪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区别。

【回复】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款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有欠税事实的存在,即行为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二是行为人为了不缴纳欠缴的税款,实施了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如转换开户行、提走存款、运走商品、隐匿存货等。三是行为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到其欠缴的税款。四是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灾缴税款数额必须在一万元以上。

两罪的最大区别是主体不一样,逃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其次是行为方式不同,逃税罪的行为方式是通过采取款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方式进行逃税,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行为方式是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达到不缴纳税款的目的。

  【问题5】监护的类型。

【回复】监护的类型

1.法定监护

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作为法定监护人,是法律规定的,这种监护关系因子女的出生而开始,而不必另有原因。因此,法定监护人的监护关系也固然不能通过协议随意解除。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次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依次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2.协议监护

通过协议确定监护关系的主要有以下情况: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无法承担监护责任,将子女送与他人收养,监护关系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为由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未成年人父母双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两个人以上又均有监护能力的,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由哪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

3.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人必需是对于监护人资格有争议时才启用监护人的指定。能对于监护人进行指定有三个部门: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对于此两单位指定不服,可以上诉法院,请求法院进行指定。

法院对于监护人的指定原则是: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有利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6条第二款或第17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顺序,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法院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问题6】何为占有改定,请举例说明。

【回复】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代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

甲将电视转让给乙,通常情形下,甲应将电视现实地交付给乙,由乙取得直接占有,但是因甲还需使用此电视机,便可与乙订立借用或者租用合同继续使用。履行借用合同后甲再从乙处取回电视机进而继续使用。电视机在甲-乙-甲之间的传递并无实际意义,因此为简化程序,只需订立契约,便可以发生物权变动,此时乙仅取得间接占有人的地位。

  【问题7】请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回复】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吸收公众存款之后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尽管这两个罪名在行为方式上可能相同,但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而言其目的是通过吸收来的存款去从事经营活动(例如发放贷款)而营利,并不是要直接占有这笔存款(但本罪并不要求特定目的)

集资诈骗罪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存款,名为集资实为诈骗。两者最为直接的区别就是是否有归还的意思。有则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没有就是集资诈骗罪。

  【问题8】请区分附随义务和主从给付义务。

【回复】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第一、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第二、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三、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失。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系究竟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受领买卖物的义务,是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便有争论。

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学理上存在争论。一般认为,应以可否独立以诉请求履行为判断标准加以区分,可以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为从给付义务;不得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为附随义务。例如,甲出售A车给乙,交付该车并移转其所有权,为甲的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文件(如驾驶证或保险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的特殊危险性,则为附随义务。

  【问题9】建设工程的分包与转包的区分。

【回复】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

(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转包则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实践中,常见的转包行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别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但不论何种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问题10】关于一般自首的总结。

【回复】一般自首总结如下:

自动投案

投案要求

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

【考点】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也应认为是自动投案

投案对象

主要是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若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先投案再逃跑问题

1.自动投案后又潜逃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成立自首后,又潜逃,然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可成立自首。

3.被动归案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然后再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对新犯之罪仍能成立自动投案

投案的自动性

投案动机没有限定,出于本人意志即可,出于真心悔悟,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因为亲友劝说,由于潜逃后生活所迫等自首均可

送首问题

1.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其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

供述的内容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要犯罪事实、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

【考点】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但对案件事实的定性,存在不同理解,有不同看法,进行辩解,仍属于如实供述。例如,认为自己不是贪,只是经济问题,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

共犯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数罪自首

犯有数罪的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自首后翻供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