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条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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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条件通知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在衡水市内的,已取得《全国统考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师范类毕业生应当具备具有办学资质院校开设的中等学历层次幼儿教育类专业(详见冀教师[2015]12号文件)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非师范类毕业生应具备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其中对确有特殊技艺,且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发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认定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可适当放宽到高中毕业学历。

6、我市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应届毕业生最后一个学期方可申请教师资格证,不接受外地市2017年应届毕业生的申请(应在学校所在地参加认定)。

7、专升本的`在校生可以持大专毕业证申请小学或者幼儿园教师资格。

  (三)其他要求:

1、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要求及《河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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