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自营业务操作的基本要求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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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证券自营业务操作的基本要求概念

(1)真实、合法的资金和账户。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不得通过“保本保底”的委托理财、发行柜台债券等非法方式融资,不得以他人名义开立多个账户。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转借给他人使用。

(2)业务隔离。证券公司必须将证券自营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承销保荐业务及其他业务分开操作,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方面严格分离。

(3)明确授权。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三级体制设立。证券公司要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业务管理体系,制定标准的业务操作流程,明确自营业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的职责,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自营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由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部门专职负责,非自营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自营业务。自营业务的投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监控的机构和职能应当相互独立。自营业务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后台职能应当由独立的部门或岗位负责,形成有效的前、中、后台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

(4)风险监控。证券公司要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自营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自营业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自营业务的逐日盯市制度,健全自营业务风险敞口和公司整体损益情况的联动分析与监控机制,完善风险监控量化指标体系,定期对自营业务投资组合的市值变化,及对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

(5)报告制度。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自营业务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自营业务账户、席位情况,涉及自营业务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自营风险监控报告等事项。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的规定

1.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这类证券主要是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等,这是证券公司自营买卖的主要对象。

2.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以下证券:

(1)政府债券。

(2)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

(3)央行票据。

(4)金融债券。

(5)短期融资券。

(6)公司债券。

(7)中期票据。

(8)企业债券。

3.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这类证券主要是指开放式基金、证券公司理财产品等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销售的证券。

证券自营业务持仓规模的.要求

证券专营机构负债总额与净资产之比不得超过10:1,证券兼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发生的负债总额与证券营运资金之比不得超过10:1。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其流动性资产占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80%。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持有一种非国债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20%。

证券经营机构买入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总市值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流通股总市值的20%。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出现盈利时,该机构应按月就其盈利提取5%的自营买卖损失准备金,直至累计总额达到其净资本或净营运资金的5%为止。

自营买卖损失准备金除用于弥补证券自营买卖损失之外,只能用于形成非股票类高流动性资产,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保持风险意识,贯彻稳健经营方针,防范各种风险因素,制定证券自营风险控制和每日风险自查制度,在内部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对风险状况进行检查。

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性行为

(一)禁止内幕交易

1.内幕交易。所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时,严禁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这种交易严重违背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造成证券收益异常分配,既损害投资者利益,又破坏证券市场的稳定。

常见的内幕交易包括以下行为:

(1)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信息。所谓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禁止操纵市场

所谓操纵市场是指机构或个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制造证券交易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以达到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的行为。证券公司在从事自营业务过程中不得从事操纵市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明确列示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包括: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禁止的行为

其他禁止的行为包括: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自营业务;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违反规定购买本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本证券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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