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考点: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文书网 2.56W

公司法所称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知识,欢迎阅读。

2017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考点: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设立条件

人数要求:1-50

出资要求:符合章程规定且股东认缴

章程要求:满足法定内容(7项8条)和形式(股东签名盖章)

名称及组织机构:公司名称预登记和三会结构

住所要求:办公场所和拟注册地址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是法人,其他公司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二)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一)注册资本的金额认定:认缴出资额

(二)注册资本的形式:货币或其他财产

1. 其他出资形式的要求

(1)可用货币估价; (2)可依法转让; (3)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用于出资

2. 其他出资的作价评估

(1)应当而非必须评估作价;(2)不得高估或低估;(3)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要从其规定

(三)缴纳注册资本的要求

1.货币出资要求:足额存入指定账户

2.非货币财产出资要求: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责任:补足、承担违约责任

(四)对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特殊规定

非货币财产实际价值显著低于章程对其定价的,应当由出资股东补足。因该价值不足造成的债务,在公司成立期间,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一)股东会

1.产生:全体股东(每一个出资人)

2.职权范围:10项11条,涉及经营方向决策(第一项)、董监事会人员决策(第二项)、董监事会履职监督(第三四项)、经营成果确认(第五六项)、重大事项决策(第七八九项)、公司章程修改(第十项)

3.运作机制(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1)定期会议召集和主持

(2)会议运行

a.提前15日通知(或按章程规定或股东约定);

b.作会议记录;

c.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3)会议表决:

普通决议:按章程约定

特殊决议:修改章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组织形式或解散,需经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不是2/3股东人数,是表决权)

(二)董事会

1.产生

任期:三年,连选连任

内部结构: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可有可无,产生方式章程规定

特别注意:职工代表董事也是董事,且不受股东会选举和更换,但薪酬由股东会决定。股东中有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的,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应该理解为非强制性规定,其他公司也可以有职工代表董事。

2.职权范围:与股东会对比记忆,只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没有对应,其余全都有对应

3.运作机制: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3.运作机制

(1)定期会议召集和主持: a.董事长 b.副董事长 c.半数以上董事代表

(2)会议运行: a.作会议记录;b.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会议表决: a.一人一票;b.其余由公司章程规定

与股东会决议相比,取消了特殊决议的限制,取消了提前15日通知的限制,充分体现了法律赋予公司章程的自主权。

(三)监事会

1.产生

与董事会比较

任期:均为三年

连任:均可连任

机构领导: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特殊规定:高管不得兼任监事、董事不能兼任监事

2.职权范围: 6项7条,涉及检查监督(第一、二、三、六项)、召开临时股东会(第四项)、提案权(第五项)

3.运作机制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1)定期会议召集和主持:(一年至少一次)

a.监事长;b.半数以上监事代表

*临时会议可由任意监事提议召开

(2)会议运行:

a.作会议记录;b.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会议表决:

a.一人一票;b.半数以上算通过;c.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程序和方式

*监事会的特殊权利: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对公司经营异常进行调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一)自主转让

1.相互转让:自由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无须其他股东同意

2.向外部转让:

(1)书面通知征求意见

(2)征求意见时间不超过30天,超过30天视为同意

(3)股东过半数同意(人数过半);

(4)过半数不同意的,不得向外转让

(5)不同意的'要收购股权,不收购视为同意

3.优先购买权:

(1)经股东同意的转让

(2)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3)两人以上协商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购买

*公司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法院强制转让股权的程序

1.书面通知行使优先购买权

此时的书面通知与自主转让不同,自主转让的书面通知是征求意见,这里不征求意见,书面通知的目的在于通知各位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2.通知时间不超过20日

此20日与自主转让的30日通知不可比较,那是征求意见的30日,这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20日

*法院强制转让的,涉及转让后的修改章程等事项,不需要股东会决议

(三)股东和公司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处置

1.符合法定情形的股东会决议

(1)通过了连续第5年应分红而不分红的决议

(2)通过了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决议(3)通过了修改章程以延长公司存续期的决议

2.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对以上任一决议投反对票

3.股东权利: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持有股权的请求权

4.处理结果

(1)自以上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反对票股东与公司达成收购协议;

(2)自以上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提起诉讼,则回到法院强制转让程序。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