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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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合同法律制度有哪些吗?你对合同法律制度了解吗?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法律制度的知识,欢迎阅读。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成立的时间

在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解释】上面2点体现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实质重于形式)。

2.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合同的履行规则

1. 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履行规则。

【解释】注意这里履行规则的顺位关系,先协议,然后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最终才按照法定的履行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2. 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故第三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均应由合同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解释】因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承担违约责任的是“债务人”,而不是“第三人”。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1. 履行抗辩权的类型

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及时给付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该情形为: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解释】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把握以下要点:①要有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②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而不是立即解除合同。只有在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担保时,方能解除合同。

  保证合同与保证人

  1. 保证合同

(1)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保证合同成立。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解释】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从合同。

  2. 保证人

保证合同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担任保证人需要一定资格,法律对保证人的限制如下。

(1)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保证人。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解释】注意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与分支机构的不同规定。

(3)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担任保证人。

(5)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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