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考试《经济法》承揽合同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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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强化阶段已经过半,你准备得怎么样呢?下面是承揽合同的练习题,一起来测试下吧:

中级考试《经济法》承揽合同练习题

  【多项选择题】

张某与甲家具厂签订一项承揽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家具厂为张某定作1套实木橱柜,张某提供图纸,甲家具厂提供材料,期限3个月,无其他约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张某有权检验甲家具厂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约定

B.若张某中途变更设计图纸,造成甲家具厂损失3万元,张某应赔偿损失

C.若甲家具厂按约完成橱柜,而张某未向甲家具厂按约支付报酬,甲家具厂可以留置橱柜

D.甲家具厂可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给张某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 :

选项D:定作人可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题中,张某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而甲家具厂无权随时解除合同。

  【判断题】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

(对 、错)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相关知识点:承揽合同法律特征

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但是如果经过定做人的同意,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但注意的是工程成果承揽人还是要负责的人。

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按照合同法第251条[1] 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类型的合同。

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6.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

7.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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