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关注常见问题解答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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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的时间是1月1日到3月31日。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关注常见问题解答的知识,欢迎阅读。

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关注常见问题解答2017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需要自行申报,这里的年所得包括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不管取得的是上述规定中的哪种所得,只要超过12万元的,均需要进行年度自行申报。

  2、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如何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进行自行申报。

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1)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每个月度终了进行自行申报;所得不管从几处取得,应按合计数计算,超过12万元的年度终了后也应进行自行汇总申报,多退少补。

  3、个人取得不同形式的所得,年所得合计超过12万元的也需要合并进行自行申报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取得上述所得按合计数确定是否超过12万元,是否需要进行年度自行申报,而不是按单项所得计算。

  4、“12万元”中是否包含免税所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得不含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年所得是否超过12万元只计算应税所得,不包含免税所得。

  5、“12万元”是否包含五险一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七条规定,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根据上述规定,年所得超过12万元不包含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如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补充养老报销、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商业保险应包括在内。

  6、两处以上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的,向哪个地点税局申报?地点能否改变?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并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纳税人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取得两处以上所得的,应选择一个地点进行申报,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在选择地点的税务机关申报即可。如果取得的所得来源地变化,需要变更的,需要报原主管税务局机关备案后,方可变更。

  7、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年度终了是否应当汇总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 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日常申报时,应当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若年度汇总所得超过12万元的,应合并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8、需要自行申报所得的纳税人是否可以委托单位或他人代为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需要自行申报所得的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任职单位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9、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是否只需要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需要在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不需要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再汇算清缴。

  10、纳税人需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任职单位还需要代扣代缴吗?

答:《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

(4)稿酬所得;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表须知》中明确,已缴(扣)税额:填写取得该项目所得在中国境内已经缴纳或者扣缴义务人已经扣缴的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所得税11个税目中有10个税目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另有5种特别的情况是要取得所得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这二者是有重合的,平时需要单位代扣代缴的仍然应当按规定执行,年度超过12万元的再进行年度自行申报;平时就需要自行申报的,年度超过12万元的也需要进行年度自行申报,纳税人也可以委托单位进行代为申报。因此,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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