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一》考点: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增值税的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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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一》考点: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增值税的退税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和服务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税率为零。三个政策:

退(免)税;免税;征税。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如: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四)一般纳税人提供零税率的应税服务

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港澳台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港澳台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解析1】起点或终点在境外或港澳台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行段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

【解析2】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区域,不属于国际运输。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免抵退税或免退税

(一)免抵退税办法

1.免抵退税的含义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2.“免抵退税”适用范围: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

(2)视同自产货物;

(3)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4)列名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其中: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③纳税信用等级A级。

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相关性。

(2)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上述第(1)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共9项。关注:

①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②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③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④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二)免退税办法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三)新增: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

1.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

2.如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1)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外贸企业外购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

(3)外贸企业自行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一)退税率的一般规定: 除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二)出口应税服务的退税率:同适用的征税率

(三)特殊规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4.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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