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常见问答3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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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以下是本站小编搜索整理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常见问答33个,供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常见问答33个

2016年,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修订完善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一步完善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天津市国税局就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中比较常见的问题进行归纳,并以问题解答的形式解答,供纳税人享受优惠时参考。

  政策概述

  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何规定?

答: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2.2016年修订认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认定办法,联合成立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各省级认定机构负责具体认定工作。认定办法实施8年来,总体运行平稳、效果良好,但随着形势发展也显露出一些问题。一是技术领域范围滞后,一些新兴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在技术领域中体现不足。二是认定条件已不适应发展新要求,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不够。三是认定程序有待优化,后续监管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各项举措,用税收减法换“双创”新动能加法,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强持续增长动力,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了认定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后印发。

  3.2016年修订认定办法的原则是什么?

答:此次修订按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高新导向,突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定位,增强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坚持与时俱进,将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新业态纳入支持范围,同时限制落后技术。三是坚持扶持“双创”,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适当放宽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四是坚持放管结合,优化认定管理流程,加强后续监管,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4.2016年对认定办法主要作了哪些修订?

答: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调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为了使更多中小企业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将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由6%调整为5%,此举将使规模较小、研发投入相对较少的中小企业获益。二是调整“科技人员占比”指标。为更加适应企业研发创新的发展需求,将原“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条件,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三是调整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取消原有“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同时取消原有“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既鼓励了企业自主研发,也有助于避免知识产权滥用,企业仍可通过技术转让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四是缩短公示时间。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的时间由原15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提高了工作效率。五是增加异地搬迁内容。为促进区域产业转移和协调发展,增加对异地搬迁企业资质互认的相关内容,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

  5.2016年修订后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有哪些变化?

答:新修订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与原来相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扩充服务业支撑技术。如新增“检验检测认证技术”“现代体育服务支撑技术”“智慧城市服务支撑技术”等行业特征明显的内容,并对“研发与设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等技术领域进行了补充。二是增加相关领域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如新增“增材制造技术”“石墨烯制备与应用技术”“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关键技术”“新能源汽车试验测试及基础设施技术”等先进技术,并排除了落后的产业技术与产品内容。三是增强内容的规范性和技术特点。突出领域的关键技术要求,尽可能去除产业类、产品化描述,加强领域间的协调,避免重复和遗漏,表述上更加准确、精炼、规范、专业。

  6.2016年认定办法是如何定义高新技术企业的?

答: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7.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组成和职责是什么?

答:天津市科委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组成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市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8.天津市科技部门牵头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的条件,也就是市科技部门所称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天津市科技部门牵头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本指南所涉及的高新技术企业事项均按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规定。

  9.现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依据的政策文件有哪些?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认定条件

  10.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11.如何理解认定条件中“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答:《认定办法》第十一条“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12.认定条件中的知识产权包括什么?有何具体规定?

答: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3. 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4. 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5. 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6.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国防专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国防专利证书;植物新品种可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和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查询;国家级农作物品种是指农业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告的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新药证书;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软件著作权可在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

  13.如何理解认定条件中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主要产品(服务)?

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14.认定条件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的具体计算口径是什么?

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1.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企业应正确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2. 总收入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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