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申报的途径和流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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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简易申报的途径和流程介绍。简易申报指的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并可简并征期的一种申报方式。

简易申报的途径和流程介绍

简易申报的途径如下所示:

  简易申报仅限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实现途径有两种:

一是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按期缴纳人库,以完税凭证代替纳税申报,从而简化纳税人纳税申报的方式;

二是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和核定的纳税期或3个月或半年或1年申报纳税,从而便利纳税的方式。

  简易申报的流程如下所示:

  1、申请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2)上期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纳税申报方式材料(首次核定的除外);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证件。

  2、受理、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资料后,审核纳税人是否具备简易申报申请要求,填报的资料是否齐全。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实行简易申报。

  3、申报

(1)采取简易申报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可以视同纳税申报,无须报送纳税申报表。

(2)实行定期定额加发票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定期定额部分实行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发票额部分按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3)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确定,可以将纳税申报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或1年的方式缴纳税款。

(4)实行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期的纳税人,在核定期(季度、半年或1年)内实际经营额高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含本数)的,必须于核定期满后的申报纳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报。

  4、资料归档

工作完成后将申报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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